四川。一个长相靓丽,打扮时尚的小仙女悠然自得地在便利店里闲逛。看左右无人,她就随手从货架上拿起一瓶饮料喝起来,喝完后她将空盒往货品后一塞。

若不是有监控为证,很多人绝不相信眼前的事实。一个看起来容颜姣好,气质绝佳的女孩,溜溜达达地在便利店闲逛。

逛着逛着,她大概有些渴了,就随手拿起一瓶饮料,大大方方地喝起来。

她喝得从容不迫,如同喝自己随身带的水一样。一边喝,一边还朝监控特意地看一眼。

看女孩的穿着打扮,也不像吃不起喝不起的样子,干吗干这种事啊?找刺激还是有啥心理障碍啊?

以为自己是小仙女,抓住了大不了付钱就是了,谁会为难她?说不定看她长得漂亮就请她喝了呢!

这一看就是老手,若不是她刻意将空瓶往货品后藏,还发现不了她的偷喝行为呢。看着人模人样的,怎么干这偷鸡摸狗的事呢?

大家议论纷纷,我们法律角度如何看呢?

一、女孩随意喝饮料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女孩逛的是一家便利店,就应该明白它的经营模式是:先付费,后使用商品。她这种先使用商品,且是未经店家同意的行为,涉嫌盗窃。

盗窃,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本案中,女孩擅自喝了便利店的饮料,喝完之后又将空瓶藏起来,可见其有主观故意规避店家管控的行为。

一瓶饮料虽价格不高,但在她未付钱之前,管控权归店主所有。女孩通过饮用将饮料的管控权强行归了自己,侵犯了店主的私人财产,已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但因一瓶饮料的价格较低,涉案数额较小,达不到盗窃罪可以立案的标准:一千元至三千元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女孩的盗窃行为,因情节较轻,店家报警并将监控到的证据交与民警,女孩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若女孩拿空瓶主动付款,该怎么定性?

若女孩只是一时口渴难耐,喝完饮料后主动拿其空瓶付钱,就只能算付费置后,不属盗窃行为了。

因为,她首先没有故意藏起喝过的饮料瓶,也没有想离开便利店,而是主动找店主正常结账,所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

无论是女孩做为行为人,还是其喝过的饮料瓶,都未离开店内,属于店主控制范围之内,女孩也没有采取使店主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不具备盗窃的构成要件。

但这样的先斩后奏行为还是不值得提倡,毕竟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若有的散放商品,你也采取先吃后付的方式,恐怕是说不清楚的一笔糊涂账。没必要给自己和他人平添不必要的烦恼,也有悖公共行为准则,公序良俗。

三、店主已发现女孩不法行为,要求10倍赔偿,可以吗?

本案中,女孩有错在前,且极不光彩,若店主以此为由,惩罚性地要她10倍赔偿,可以吗?

偷一罚十是我们常见的店内威慑宣传,但店主并没有处理女孩并罚款的权利。

即便利店有权报警处理,并可在民警到达之前将女孩约束在便利店内。但不可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保证其人身安全。方便民警依法处理并罚款。

但为了遮丑,很多人会选择私了,被迫接受店主提出的偷一罚十赔偿要求。

本案中,若店主利用抓住女孩的把柄,用威胁手段逼迫她接受十倍赔偿就算敲诈勒索,赔偿数额若达二千元的标准,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因饮料价格一般低于30元,即使10倍赔偿金也才300元,数额达不,到敲诈勒索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故店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店主行为符合此条件,可依此处理。

所以,我们的行为要注意依法依规,不要因不懂法从有理者变无理者,由受害人变犯罪人。双方还是在民警的调解下才能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