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急着出门去签约,但文件的具体内容还未完全确定,无法打印出来,又不能带着公司的印章去到签约现场。这种情况,有些公司就想出来了一个办法,就是拿一张空白纸,在纸上先盖上公司的印章,带着这张带印章的空白纸去公司签约。
如果有法律顾问的公司,一般律师都不建议公司在空白纸上加盖公司印章,因为不清楚拿到空白印章的人会干什么,法律风险公司是无法把控。
但有些公司就没有那么注意,认为事事都要来回跑着盖章,太浪费时间了,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就会给到员工盖章的空白文件。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对于先在空白文件上盖章后用该盖章的空白文件打印内容,对公司是否有效的问题。
有这么一个案例,简单说就是,一家公司在空白文件上盖章后,这张空白文件上的内容是后来打印上去的,最后呈现出来的内容是,这家公司对一桩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某天,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作为担保人的这家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和这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份文件确实也经过了鉴定,鉴定的结论是该文件确实如这家公司所说是先在空白纸上盖章,内容是事后打印形成的。
二审的法院就认为,该文件根据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存在重大瑕疵,认为该担保文件不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不服,上诉到最高院,最高院的观点与二审法院的观点完全不一致,最高院认为,关于先盖章后打印文字内容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先盖章后打印内容,并不能认定为章是虚假的,也不能认定为公司对盖章的文件内容不认可,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公司应当对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故最高院就推翻了二审法院的观点,判决这家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那什么是相反的证据呢?
比如该文件上的章鉴定为假章,那公司就不必对此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再比如章虽然是真的,但公司有证据证明该文件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是被胁迫盖上去的,或者是重大误解盖上去的,那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文件对自己的效力即可。
胁迫的撤销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90日内行使即可。
其实最高法院观点的言外之意就是说,公司加盖了公章的文件,不管是先加盖公章还是后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先后不能证明公司对文件内容的不认可。若是公司对内容不认可,那你为什么要在文件上盖章呢?如果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文件上的章不是自己盖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盖章的时候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那公司对此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此文件所产生的风险和法律效力承担责任。
我们总结一下:
文件内容和加盖印章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文件上印章是真实的,即可认定该文件上的内容对加盖印章的公司产生拘束力。对于文件上章是先盖还是后盖,对于文件的真实性不产生影响。
最后提示:
创立公司不容易,建议公司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设置专人管理印章,严格管理公司印章的刻制、封存和销毁,并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在空白文书上用印;禁止一章多刻;禁止单人携章外出;禁止印章承包外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合规性,避免不可控制无法预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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