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县。女子周某带孩子没钱用,认识了想养孩子的张某,她就以36000元把孩子卖给了张某,她本以为没人在意这事,谁知道孩子的父亲发现孩子不见了很着急,他报了警。

周某生了孩子之后,就没有再工作,只能带孩子,孩子的父亲,为了挣孩子的奶粉钱,选择了在外工作。挣钱给周某和孩子花。

但是周某没有工作之后,她觉得钱常常不够用,孩子一闹,她的耐心就被耗尽,所以她觉得带孩子真的很烦。

因为周某没有生孩子之前,她是一个好玩的人,喜欢和朋友们打打牌,喜欢出去旅游,还喜欢打扮。而现在带孩子的生活与以前截然不一样。

后来她在带孩子的烦闷之余,结识了张某,两人兴趣相投,很快就成了很聊得来的朋友。周某把自己带孩子的烦恼讲给了张某听,让周某没想到的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

张某表示自己结婚之后,就一直没有孩子,这成了他们夫妇间的遗憾,所以他很想要一个孩子。

而周某得知张某的家境不错,现在又很想要一个孩子。她看着自己怀里的孩子,想起以前潇洒的生活,想到自己空空如也的口袋,周某便有了想法。

于是她询问张某是否要孩子,她愿意把自己五个月大的孩子卖给张某。张某听了之后自然求之不得,于是双方便把卖孩子的价钱定在了36000元。

周某把孩子卖了之后,拿到了36000元,她心里很是激动。于是她赶紧把自己所欠的债还了,还债之后看到还有不少的钱。

她看着手上那破烂不堪的手机,于是毫不犹豫地把它给丢了,然后花了4000元又买了一部新的。

随后不用带孩子的她,感觉整个人都轻松了,她赶紧联系以前的朋友,相约一起去旅游。在旅游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游玩的体验,她住的都是很好的酒店。

在游玩之余,看到漂亮的衣服,周某也毫不犹豫地买下来,她想重新回到原来美美的自己。晚上回到酒店,没有孩子的牵绊,她便和朋友们一起打牌,日子过得很潇洒。

游玩一圈回来,周某果然整个人都不一样了,虽然钱花完了,但整个人都精神了,她打算重新投入新的生活。

然而就在这时,孩子的父亲想孩子了,他想看看孩子,而这时周某才慌了。于是她赶紧欺骗孩子的父亲,说孩子不在自己身边,她已经花了6000元找人帮忙代照顾看。

周某说出这个理由引起了孩子父亲的怀疑,因为他知道周某根本没有那么多钱去请人帮忙看孩子。于是他感觉事情不妙,就赶紧回家。

回家之后,他就赶紧向周某寻问孩子的下落,可是张某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孩子的父亲感觉事情不简单,就赶紧报了案。

很快民警就找到了孩子,所幸的是孩子在张某夫妇的细致照顾下,状态很好。并且张某夫妇给孩子买了金器,买了好奶粉,还买了漂亮的衣服。

可即使这样,孩子的父亲还是赶紧把孩子接了回来。而周某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

此事发生之后,网友们对周某的行为纷纷谴责。不少网友表示,自己生的孩子是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怎么舍得把他卖掉?

有的网友表示,像周某这样的人根本不配当母亲,她活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还有网友表示,即使孩子在张某夫妇身边受到很好的照顾,但张某夫妇的行为,他们也应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周某的行为和张某夫妇的行为受到什么法律的制裁?

一、周某把孩子生下来,作为孩子的母亲,理应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而现在周某的行为不但不抚养孩子,还将孩子卖了,这从道德来说,这样的行为是大家所谴责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她的行为更是犯法的。

二、周某身为孩子的妈妈,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还将孩子卖给他人,她的行为已经涉嫌了拐卖儿童罪。

1、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由于周某的行为是以出卖孩子为目的,获取一定的钱财,并不是单纯的因为抚养不起而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所以她的行为涉嫌了拐卖儿童罪,应该受到以下刑罚。

2、《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周某只是把自己的孩子卖给他人,在卖之前并没有伤害孩子,所以她的行为从拐卖儿童的其他情形来看,属于情节较轻,应当处五年有期徒刑并罚款。

而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她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被判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并且追缴其违法所得36000元。

三、虽然孩子在张某夫妇身边得到了细致的照顾,但是他们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实际当中,张某夫妇由于收买被拐卖的孩子,他们也应当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每一个孩子来到世上都有平等的生活权利,拐卖儿童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