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北驾校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郝某某、成某立即返还其持有或隐匿的岳北驾校章、U盾、财务账簿、记账凭证、文件资料等全部物品,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岳北驾校要求返还物品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一、岳北驾校的合同专用章、工会财务章、法人人名章、社保电子密钥、农商行U盾2个、空白支票若干;二、岳北驾校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工资表原件;三、记账凭证及财务账簿原件等;2.诉讼费由郝某某、成某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岳北驾校主张第九大项编号24文件以及第十大项编号1-14文件由郝某某、成某占有,郝某某认可上述文件原件由郝某某占有。郝某某主张上述文件的返还属于劳动争议解决范畴,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郝某某占有上述文件已无合法依据,故法院对岳北驾校要求郝某某返还上述文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岳北驾校主张成某一并返还上述文件的诉讼请求,因岳北驾校并未举证证明成某占有上述文件且具有返还义务,故法院对岳北驾校主张成某共同返还上述文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岳北驾校主张郝某某、成某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虽涉案车辆由成某占有,但成某提交的《声明》加盖有岳北驾校公章,且该《声明》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成某占有涉案车辆应属合法占有,故法院对岳北驾校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岳北驾校主张郝某某、成某返还《自驾游基地申请》《土地流转协议》的诉讼请求,上述两份文件虽郝某某自认由其占有,但《土地流转协议》系郝某某、郝某1共同与案外人签订,《自驾游基地申请》签订主体亦与岳北驾校无关,岳北驾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两份文件应系其所有,故岳北驾校要求郝某某返还该两份文件无事实和法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岳北驾驶技术学校返还文件详见清单;二、驳回岳北驾驶技术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郝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郝某某所持返还文件问题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主张是否成立。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工作交接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时办理,由双方自主进行。本案中,郝某某原在岳北驾校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并未就郝某某所保管的相关文件办理交接手续,此后郝某某继续占有岳北驾校的相关文件已无合法依据,岳北驾校有权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郝某某返还相关文件。现郝某某主张文件返还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能成立,二审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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