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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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散伙、分钱、担责时,最常见的争议就是未完成合伙清算,一方起诉主张返还投资、分割财产、赔偿损失,另一方往往抗辩“未清算、盈亏不明”,法院也常以此为由作出驳回处理。

那么,合伙纠纷,法院能否以没清算不能确定亏损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伙纠纷中法院以双方没有清算、不能确定亏损为由,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亏损返还财产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虽然某某公司与马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未经最终清算,但某某公司以案涉合作项目实际亏损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合作方马某某返还提前分配房屋价款并承担开发亏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依法通过实体审理作出裁判。二审法院仅以双方合作项目未经清算、亏损事实及数额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某某公司起诉,于法无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实践中,合伙纠纷诉求不同,法院对“未清算、盈亏不明”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绝非一刀切驳回,具体分三类情形:

情形1:诉求为分割合伙财产、返还投资款、分配利润(核心涉盈亏结算)

处理规则:法院不得驳回起诉,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优先组织对账清算:法院可组织双方核对账目、梳理收支,对无争议的财产、债务先行确认,有争议部分再细化核查;
  2. 委托司法审计/评估:账目混乱、双方无法对账,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确定亏损/盈利数额;
  3.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既无完整账目,也不申请审计,无法查明盈亏,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非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提示:合伙人负有共同清算义务,一方怠于清算,另一方起诉后,法院不能以此推诿,需通过司法手段查明事实,而非直接驳回。

情形2:诉求为确认合伙关系、解除合伙协议、责令对方配合清算

处理规则:法院必须受理,不得驳回,依法作出裁判

此类诉求属于程序/确权性质,不涉及盈亏分担、财产分割,与是否清算、能否确定亏损无关,法院必须立案审理,判令解除合伙、责令控制账目一方配合清算,为后续财产分割奠定基础。

情形3:诉求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非单纯清算纠纷)

处理规则:区分损失类型,独立审理,不得驳回起诉

  • 若损失系对方单方违约、侵占合伙财产、擅自处分资产导致,与合伙整体盈亏无关,可单独查明损失数额,依法判令赔偿;
  • 若损失需以合伙清算为前提,法院可先审理违约事实,待清算/审计后,再确定赔偿数额。

周军律师提醒,合伙清算纠纷举证难度较高,当事人需仔细梳理账目、申请审计、应对程序异议,避免因程序错误错失维权时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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