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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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因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缺席判决,进而被判承担不利责任的情形。
那么,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径直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一、核心规则: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针对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法律明确将其列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只要查证属实,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无需因裁判已生效就放弃维权,具体核心规则如下:
再审基调:法院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剥夺当事人出庭应诉、举证质证、辩论的基本诉讼权利,据此作出的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且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明确将“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列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
特殊提示:若当事人已收到合法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的,不属于该再审事由,当事人以此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提醒:该项再审事由核心是未依法传票传唤,传票未送达、送达程序违法、未穷尽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等,均属于“未经传票传唤”范畴,可据此主张再审,且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重点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该类再审申请,重点核查传票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确未获知开庭信息,程序违法属实的,即便实体判决无明显瑕疵,也必须启动再审,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情形细分:精准界定“未经传票传唤”,区分可再审与不可再审情形
申请再审前需先精准界定情形,并非所有缺席判决都能再审,只有法院未依法履行传票传唤义务的,才符合再审条件,具体分为两类核心情形:
(一)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法院未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送达地址错误、签收人无权签收,导致当事人未收到传票;法院未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径直采用公告送达,变相剥夺当事人应诉权;传票送达后,未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应诉、举证期限,仓促开庭缺席判决;当事人因自身不可归责的事由,未收到传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二)不符合再审条件,法院不予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已签收法院合法送达的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缺席判决的;当事人主动放弃应诉权利,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的;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法院穷尽法定送达方式后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
周军律师提醒,发现被缺席判决后,切勿消极放任,第一时间核查传票送达情况,固定送达违法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再审。遇到送达程序认定、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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