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符大爷生前在当地银行存入32万元,父亲去世后,符先生拿着遗嘱到银行取钱,却遭到银行拒绝,折腾5年时间这笔钱仍未取出,银行:有遗嘱也不能取钱,谁知道是真是假?请到公证处证明!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符先生是广州本地人,家中共有五兄弟姐妹,父亲符大爷曾是一名商人,喜欢投资各类金融产品,手头上握有房地产、保险、理财等。

符大爷善于养生,身体一直十分硬朗,一直活到将近100岁才去世,由于家中资产较多,去世前符大爷就已对所有财产进行过分配,并且还专门立下遗嘱。

遗嘱上明确声明,去世之后,存在银行的32万存款,由妻子和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其中就有符先生,至于另外两个子女为何没有分配权,我们不得而知。

可没想到,就是这件事情,给符先生带来无尽的麻烦,前前后后共折腾将近5年时间,原本遗嘱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可当符先生拿着遗嘱到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拒绝。

工作人员表示:我怎么知道你们手中所拿这份遗嘱是不是真的,要想取钱必须经过鉴定,如果证实是符大爷的真实遗嘱,由他本人亲笔签名,这笔钱就可以取出。

符先生和家人觉得,银行简直是在无理取闹,白纸黑字的遗嘱还能有假?可钱在银行存着,不按银行要求办,这笔钱肯定无法取出。

于是他们找来符大爷生前大量笔记,并将遗嘱和相关资料,一并送到司法所进行鉴定,司法所安排人员,对遗嘱上的笔迹进行专业比对。

结果证明,符大爷的遗嘱笔迹为真,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自书遗嘱要求,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拿到司法所的鉴定书后,符先生和家人放下心来,拿着存折、遗嘱和鉴定书等资料赶到银行,想着这次终于可以取出存款 ,可万万没想到,这次还是被银行给拒绝。

银行表示,就算老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能够证明这份遗嘱为真,符先生等人也拿不走这笔存款,因为子女还需证明这份遗嘱是唯一的。

对于这样的说法,符先生气愤不已,直接破口大骂,因为符大爷在遗嘱上明确说明,所有流动资产都由妻子和三个子女平分,其他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符先生觉得,自书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律,银行必须要按照老人遗嘱对遗产进行处理,可银行还是给符先生一家人出了一道道难题。

无奈之下,符先生找来媒体曝光此事,希望能借助舆论力量,帮助自己讨回这笔存款,那么,银行方又会有何说法?是刻意刁难还是另有隐情?

在镜头面前,符先生生气地和银行人员对峙,称己方“证据充分、理由充足、资料齐全,继承人没有分歧就给钱”,并怒斥银行“你这是无中生有”。

对此,工作人员解释称,银行也是无奈之举,之所以这么做,也是为了保障老人的财产安全,因为子女不能证明遗嘱是唯一的,所以银行不能将存款交给他们。

柜员进一步解释称,老人子女一共有5个,可是遗嘱上只出现妻子和3个子女,也就是说,老人还有2个子女,没有参与遗产分配,假如又有人拿着遗嘱找到银行,那银行必须为此负责。

因此,银行为了避免出现纠纷,才不得不让子女证明这份遗嘱是唯一的。

符先生跑了整整5年,最终还是没能拿到父亲的遗产,这让符先生一家人觉得心力交瘁,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符先生决定,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这场纠纷。

那么,银行这种做法合理吗?

事实上,符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遗失存折、遗忘密码和继承纠纷等情况,进而导致存款无法取出。

对于这类情况,199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有早已作出明确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也就是说,第一次取款时,银行要求符先生去公证,是履行法律规定,实践中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手续比较复杂。

比如需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涉及的财产凭证,包括存单、银行卡;以及亲人的死亡证明等。

本案中,符先生去公证处办理的是关于遗嘱效力的证明,这才导致存款无法取出,若想顺利完成取现,可以直接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关于这个规定,符先生作为普通公民,了解得不充分情有可原,但想必银行心知肚明,至于为何符先生迟迟未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是银行刻意刁难不告知,还是确实有继承权纠纷,则不得而知。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手续的,银行可以视为正常支取,对事后的存款继承纠纷不担责。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对记者的解释,从法律上站不住脚,你认为存款5年未取出,是符先生一方有继承权纠纷未解决?还是银行刻意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