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顾客称在吃饭时店员上了一盘丝瓜,过了一会店员又说丝瓜上错了要端走,自己告诉店员已经吃过了,她还是端给了另外一桌客人,这件事曝出后店家回应:当天太忙了,店员是一时疏忽。

事发当天,这位顾客和朋友在外面吃饭,点了几样家常菜,由于当天店内用餐客人比较多,等待上菜的时间有点长,等好不容易菜上齐了,这位顾客便和朋友吃了起来。

吃到一半时,店员又送来一盘丝瓜,顾客以为是自己点的菜,就吃了起来。过了一会,店员来到跟前,称刚刚那盘丝瓜上错了,要端走。

顾客跟店员说以为是自己点的,已经被吃过了,店员听后并没有说什么,直接将丝瓜端到了另外一桌。

这位顾客惊呆了,自己已经表明了丝瓜被吃过,店员还端给另一桌客人食用,这也太不讲卫生了吧?随后又看到那桌客人说上菜太慢,已经用完餐了,要退掉这道菜,店员才将丝瓜端回了厨房。

顾客觉得店员的做法是不对的,如果那桌客人没有用完餐,就也会将丝瓜吃掉,这多不卫生啊!

也不知道店员是不是经常这样做,担心店员将那道菜端进厨房又给另外的客人吃,这位顾客带着这些疑问,将这一幕拍了下来,并发了出去。

事后被店家看到了解释道,从来没有这样过,当天是因为太忙了,是店员一时疏忽,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已经对他进行了批评。

大家对这件事议论纷纷,不相信店家所说的话,有人说,食品安全大于天,在这件事上零容忍,店员毫不避讳将菜端给另一桌客人食用,说明经常干这种事,一定要查清楚,不然食品安全哪来保障。

还有人说,店家格局太小了,既然上错了,就给客人吃掉就行了,还能卖份人情,另桌的客人重新做一份不就好了,这样拿走又给别的客人吃,肯定是不行的。

那么,店员将客人吃过的菜又给另一桌客人食用,这种行为该怎么定义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或许有人会说,菜被吃了一点没必要那么计较,再说,那桌客人已经将菜退掉了,也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事情没有那么严重。

但是,食品安全不容小觑,必须要引起重视,店内每天迎来送往那么多客人,也不排除客人有某方面的问题,被吃过的菜绝对不能端给另外的客人吃,这属于不可回收食品,应该被称之为厨余垃圾,是要被处理掉的。

具体来说,不管店员将吃过的菜端给下一桌客人吃这样做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

法律明确规定,客人吃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物,有权要求店家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规定对自己进行赔偿,不但能要求免除菜品的价款,还能要求赔偿价款的十倍金额。

如果客人吃了剩菜造成损害的,还能主张损害赔偿。

店员这样做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外消费,有权知道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也有获得质量保障,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有权拒绝强制交易的。

本案中,客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正常的价格买到的却是别人吃过的菜,该店无疑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果该店长期这样做,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制定出严格的惩罚制度,为的就是让生产者生产出干净、卫生、安全的食物供大家食用,确保大家吃的放心,安全行到保障,如果一些不法店家枉视法律,知法犯法,将根据违法所得受到处罚。

最后,虽然说那桌客人将菜退掉了,并没有吃,但店员直接将吃过的菜端给另一桌客人的行为就是不对的,好在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不然得不偿失,希望店家能通过这件事引起重视,诚信经营,将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

大家对这件事持有怎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