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淄博烧烤登上热搜,被人们津津乐道频频称赞。实质上并不是淄博烧烤做的多么好,而是人们需要一个宣泄口,来倾倒对营商环境不满的情绪,需要树立一个正面典型,来对反面进行抨击。
准确的说,淄博当地有关部门所做的都是应该做的,全国所有的地方都应该如同淄博那样去工作。
做好这些工作正是国家所提倡,老百姓所期待的——为人民服务。

但是在很多地方,营商环境比较糟糕,这也是为什么营商环境能成为我们国家治理的一个主要重点。营商环境的改善也成为大众的呼声,全民的愿望。
在淄博烧烤带动的这一波热潮当中,我们却并没有看到各地能够积极的学习,产生正面的影响力。

相反,有些地方依然是积习不改,让人们依然看不到营商环境改变的希望。
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很多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无人管无人处罚。而一些小商小贩的微小问题却被大肆处理,对他们进行了天价的处罚。
近日辽宁鞍山的一家羊汤馆,因为被发现店内有两瓶过期果汁饮料,被当地应用国家食品安全法的部分法条,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这件事一出,就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杀鸡焉用牛刀?为何对这样的小店做出这样巨额的天价处罚?这样的小店,相关行为是否真的违法?毕竟这两瓶饮料并没有出售,也没有出售过过期饮料的真实证据,就被按照出售过期饮料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老百姓对相关的法律不太熟悉,不太了解情况,但是凭着自己的人生经验,凭着自己的价值观认为这样的处罚似乎不妥当。
但是法律是否公平,恐怕不能仅仅凭借着个人的感受感情来判断,还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来研判。
这就需要我们看专业人士的说法。
一个自媒体的作者叫贤哥说法,能够用“说法”来给自己命名。说明其应该是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进行过专门的法律学习。
“贤哥说法”认为,尽管很多人无法理解这5万元的处罚,但应该认识到,有关部门是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的合法处罚。
“贤哥说法”还进行了普法,表示涉事羊汤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之规定。有关部门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进行的处罚。
这两条法律分别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贤哥说法”的结论是,该处罚完全是依法行事。且是给予的法律规定的最下限罚款。
在这篇文章之下,大家虽然知道了为何如此处理,但是很多人还是难解心中的疑惑,难以支持如此的做法。
有网友明确表示不认同这种法律规定,表示处罚和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严重不符。他说,虽然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民的身体健康,但是我绝不支持如此重罚,而且罚之前也要充分考虑到其危害性大小,就拿此事来说危害性远没有那么大。
也有人从自身消费者的身份表示两难的心情,说当买到过期腐烂食品的时候大骂黑心奸商,但看到商人被重罚而又觉得可怜。
也有鞍山本地的网友抱怨本地的营商环境,说感觉在鞍山很多时候没地方说理,这样的营商环境能做啥生意呢?
更有人提出其他的重大案件的处罚与此进行对比,比如说核酸造假才罚2万。
如果真的是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公众的食品安全,为什么处置结果却难以服众?
此事经过网络发酵,引得越来越多的人议论纷纷,央广网中国之声的记者也抓住热点进行了调查。
中国之声记者的调查进一步详细再现了此事件,以及执法者和被处罚者方的观点态度和争议。
面对网络上人们对此事的议论和质疑,在淄博烧烤热的流行背景之下,在人们对营商环境热切可怕改善的今时今日,鞍山市有关部门态度不变,强调其五万元处罚是依法行使。
并强调,这一处罚结果是经过该部门领头负责人讨论一致同意的。
鞍山市有关部门还强调,没有给其从重处罚就不错了,从裁量权来说其不适宜从轻处罚。
但羊汤馆的老板依然不接受这一处罚,事发以来咨询了多位律师,不过律师似乎也并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只是给出意见,要其按照程序要求听证。
中国之声的记者就此争议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刘俊海。
这位法学教授也并没有直接指出鞍山有关的法律适用有问题。
他只表示,这些部门在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规范餐饮业的行为的时候,既要注重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又要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严格执法的时候,要体现法律的温度,要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要注重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后果与处罚成正比。
我们可以看出,教授的这种说法,这只是一种呼唤,一种期望。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其具体引用法条是否适当,没有从根本否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至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无论是网上的普法者,还是现实当中的律师,以及人大这样高等学府中的法学教授,他们都不认为这种处罚有什么根本上的违法问题,有的认为完全合法,有的人认为处罚合法,但是有点不合理,不太有温度。
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办事,不能够体现出法律的温度,那么一定是哪里出现问题了。
正是这种未知的问题,令这种处罚和我们百姓认知以及价值观背离。我们普遍认为这是一件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一个不合情不合理(法理)的事情,能是合法的吗?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一个普通百姓,按理说处罚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应该是让老百姓齐声喝彩,大力支持的。
但是这一处罚,没有让大多数人喝彩支持,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这到底是法律的问题,还是执法的人出现了问题?
我是个有偏执家国情怀的人,我热爱国家,更相信国家法律。有一种直觉告诉我,我们国家的法律,绝对不是如此没有温度。绝对不会处罚和违法危害不成比例。
只是由于我们对法律不了解不清楚,所以可能我们就陷于了法律的陷阱当中。
而这个陷阱不是法律本身造成的,而是运用法律的人构建的。
要想跳出这个法律的陷阱,我们就要去认真的研读一下这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该法条的处罚标准是以货值一万元为划档线,1万元上下分别是两个不同的处罚程度。
以1万元进行划档,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是针对案值比较大的案件来制定的。
而从0元到1万元,之间有一个巨大差距。如果违法金额较小是1块钱,甚至是1分钱。也按照1万这个档进行处罚合理吗?
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合理,合乎常理与法理。
如果以万元为档,应该是案值较接近1万元的进行相应的处罚才合理。
而如果案值与万元这个档次差异巨大的话,则不应按照这样的条款进行处罚,否则的话就不合理。
我们的法律制定是严肃的,也是严谨的。必然不会存在着这样的漏洞。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必然会有相应的条款,去明确的避免这种不合理。
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的研读食品安全法,去寻找相关的条款。
在有关部门给出的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后面,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处罚依据第124条后面的第127条又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主体是针对大中型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制定的。而小的生产和经营主体,如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等,对它们的食品安全管理和处罚下放给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也就是国我国食品卫生法注重了对不同企业规模的区别管理。毕竟大中型企业才能够造成更大的食品安全问题。针对他们的处罚不适合于小型微型企业。
也就是杀鸡不能用牛刀,这种区别对待才是合理的。
而且对于这种小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由于地方特色以及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下放给地方管理更加的科学合理。
食品安全法具体提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并没有明确小餐饮的概念。但是我认为小餐饮和他们也是同一类型的,应该与他们处于同类别进行管理。
有没有具体针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呢?
搜索关键词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排在首位的是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从这个条例名称我们可以看到,小餐饮和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是统一放在该地方性条例当中进行规范和管理的。
点开这个湖南省的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我们可以看到里面的法律法规条款格式和国家食品安全法非常相似。
国家食品安全法第34条,在湖南省的食品安全条例当中,对应的是第13条。
第13条明确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在第21条当中又规定,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小餐饮同样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对应国家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是湖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37条。
第37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3条,也就是小餐饮销售过期食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也就是说,如果这一起案件发生在湖南省,而如果这家羊汤馆是属于小餐饮的话。按照湖南省的这相关条款,可能会被除以5000元以上,最高3万元的罚款。考虑具体的涉案情节,可以给予5000元罚款的处罚。
5千和5万元可是10倍的差距!
可是这件事情是发生在辽宁省的鞍山市。我们不能够用湖南法律的剑去砍辽宁的人。我们得找辽宁的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省没有名为小餐饮小作坊之类的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于是,我们找到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尽管名字不包含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但是在具体的条款内容上是充分的涵盖了这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和处罚。
辽宁省的食品安全条例和湖南省的以及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在格式上并不相同。尤其其中没有专门明确列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但是没有列出,并不等于就允许销售,因为它要受到上位法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制约。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63条规定:小餐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的食品。违反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可见,辽宁和湖南针对小餐饮企业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略有不同,辽宁的处罚相对更轻一些。
对比国家食品安全法,辽宁和湖南地方性的法规在划档上,和国家的法规进行了区别。两省均不按照1万元进行划档,而是按照5000元进行划档。
可以看出这种划档方式,更加符合其针对的违法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合情理的。
所以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绝对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出现大家普遍认为不合情不合理的涉法事情,那么一定是法律适用错误。
也就是说如果这家羊汤馆是小餐饮企业,就应该依照辽宁省的食品安全条例来进行处罚,这家羊汤馆将被给予最高罚款5000元的处罚。
那么这家羊汤馆是不是属于小餐饮企业类型呢?我们还得去寻找相关依据。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71条规定,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而辽宁省的小餐饮认定标准则进一步明确。根据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食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
根据中国之声的报道,涉事羊汤店铺只有五六十平方米,主营羊汤烙饼小菜等快餐类食品。
可见该羊汤店完全属于小餐饮的类别。
对这种小餐饮,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不适当的条款进行处罚,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而这种错误的发生是不应该的。
作为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怎么可能对本省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不知晓呢?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种错误的发生是故意的。
这种故意滥用法律对营商企业的乱罚款,这是对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
另外,这个羊汤馆因为在店中存放了两瓶过期四天的饮料,被罚款5000元就合情合理吗?
据中国之声记者调查,此次的事发时间是在2022年的11月下旬。
当时正值疫情期间,疫情对餐饮企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使餐饮的销售出现严重的困难,一些商品因为销售不畅而变得滞销超过保质期,这是很难以避免的。
这样的事情发生,店家要承受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大多数人也应该是给予同情。
现有情况是并没有发现店家售卖过期食品。而且涉案的食品仅仅是两个瓶装饮料,过期时间仅仅4天,并未变质。
所以说情节是极其轻微,没有产生任何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作出5000元的罚款,我认为也是不合情不合理的。
同时我们更要思考一个问题。
如果这不是一个小餐饮企业,而是一个大型餐饮企业,同样的发现了两瓶过期饮料,那么是不是就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5万元甚至10万元的处罚呢?
前面说过,一个案件的处理,不合情不合理(法理),那么它一定也不会合法。
可是无论从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还是地方性的食品安全条例。都没有给出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罚方式。
那么我们是否就要按照这里面的条文去进行处罚呢?
非也!
有关部门对羊汤馆的处罚叫行政处罚。关于行政处罚,我们国家有专门的法律叫行政处罚法。
这是一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学习的法律。它能够免于我们陷于某些滥用法条造成的法律陷阱。
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对应当依法从轻或者是减轻,以及免除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该法条可知,即便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但是如果是初次违法的话,都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
涉案的羊汤馆没有以往不法的记录,此次也没有售出过期食品的证据,只是店内有未售出的两瓶过期饮料,也就是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更应该免除行政处罚。
当然在经营的饭店存放有可能销售给消费者的过期食品,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
对于这种错误的行为,甚至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就可以了。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作为鞍山市的有关人员,难道对行政处罚法的这些规定不清楚,不晓得不明白吗?
这一事件之所以成为热点,就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对该事件处理的畸重。
而我们通过研读法律却发现,这种畸形严重的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违法的。
无论是国家食品安全法,还是地方性食品安全条例,不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各种法律规范和限制,对有关人员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辽宁省的食品安全条例第43条规定,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完善其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其改善经营条件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50条规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国家食品安全法第145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关人员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是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中提到的违反本法规定,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等行为。
那么在这一起事件当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呢?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照自查一下。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老百姓对于严格执法一定大力支持。
但严格执法不是滥用法条乱罚款,严格执法是正确认定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与罚相适应。不能人为制造畸轻或者是畸重的处罚,更不能人为的构造法律陷阱。
在保障民生促进内循环的今天,我们格外需要珍视市场主体当中的,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个人。作为有关人员,应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按照法律的要求,多提供服务,多提供普法宣传。不能以罚代管,更不能为了罚款而罚款。
有关人员应该注意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当中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作为小餐饮小作坊售卖食品的小摊贩,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非常艰难。对于他们应该更多的是给予帮助和指导,而不是违法违规的处罚。
应该积极的转变观念,转变做法,努力的用法律去服务大众,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国计民生,应该从淄博烧烤的热潮当中汲取充分的经验,了解民之所想民之所愿,为民生社会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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