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不能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于是会选择委托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而约定由其实际享受股东利益。但如果名义股东不作为,不履行代持协议约定的义务向隐名股东报告公司经营、分红等情况,隐名股东想显名使自己成为公司股东的,有实际出资证明的情况下,为何被法院判决不能显名?

经典案例

2018年9月28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委托代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A公司2%的股权,乙代甲持有的A公司股权权益实际为甲所有。具体委托事项包括:由乙以自己的名义成为A公司登记在册的名义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等权利。并约定A公司分配投资收益时,直接向乙分配,乙保证将该收益在2日内全额划入甲指定的银行账户。次日,甲向乙转账30万元,摘要“甲对A公司的投资款”。

2022年7月22日,A公司存在多次重大的股权变动、对外投资、分红等,乙均未向甲报告。2022年8月15日,甲通过公证处向乙发函请求实现知情权,但乙未能在合理期限与甲沟通及告知A公司经营状况。甲认为乙未履行代持义务,所以为了维护其本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本人为A公司的股东。

法院认为,甲未签署公司章程,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非工商登记的A公司股东,甲也未直接向A公司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亦未参与A公司实际经营,更未能提供证明A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证据,甲要求显名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风险提示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虽签署代持协议,但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目标公司主张权利。如隐名股东想显名直接享受目标公司股东权利的,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则不能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不能被显名。

公司治理建议

隐名股东应如何显名化呢?我们建议:

1、请求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名

目标公司股东过半数知晓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之一,怎么证明其他股东是知晓的呢?隐名股东可以在和显名股东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上要求公司盖章,并让其他股东一并签名;若其他股东不同意或不便于在该协议上签署,则请求股东单独出具对代持关系知情的函或签署告知书,隐名股东可直接持其他股东签署的代持协议或知情书向法院申请确认股东身份。

2、留存转账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记录

出资证明是证实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有力证据,所以隐名股东出资转账时,应直接向公司转账,并备注款项为“xx实缴出资款”,并保留银行回单等出资凭证。如不便向公司直接转账而向名义股东支付的,转账时应明确备注款项具体用途。另外,如隐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的,注意留存参与公司股东会、经营管理决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股东签字、公司盖章的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等,以证明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

3、取得目标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如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想要显名的还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成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及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后共同经营公司的,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所以法律规定,如果目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与隐名股东共同经营公司的,则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也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更多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案例,可阅读《》【公司法研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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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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