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杨女士将一双价值5800古驰鞋送到干洗店清洗保养,可当干洗店把鞋子洗的干干净净交给杨女士时,杨女士却向干洗店索赔2900元,理由是:把我的鞋子洗的太干净了。
杨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双古驰牌的脏脏鞋,专柜价6800元,杨女士费了好大的劲以5800元的价格将鞋子买到手。
杨女士对这双脏脏鞋爱不释手,穿过一段时间后,舍不得自己洗,于是以30元的清洗价格交给了干洗店去洗。
可当她去取鞋子的时候,却看到鞋子的第一眼就感觉到了不对劲。因为这双鞋子的特点就是脏鞋底,脏鞋面,甚至鞋带本身都带着黑灰色的做旧效果,看起来脏脏的才被大家昵称为小脏鞋。
可清洗之后,原本鞋头上的很多黑点全部都被洗没了,本因黄油色的皮革显得十分白净,这也导致鞋子完全失去了灵魂。这双所谓的脏脏鞋变成了白白净净的鞋子。
杨女士十分心疼这双鞋,鞋子现在是没法穿了,万一穿出去被人骂穿假货,那可就丢人丢大了。
杨女士认为,这件事责任在干洗店,干洗店应当对自己作出赔偿。既然鞋子的特点就是脏,那么杨女士又为何必送去洗呢?
杨女士说出了原因,鞋子的表面上有了一点点的灰,原本只是想让干洗店洗掉上面的灰尘,可现在鞋子上面原有的黑点连鞋带都洗得干干净净,要知道这些黑点就是这双鞋子的灵魂。
现在黑点没有了,鞋子就失去了原本的特色,现在这双鞋不值钱了。所以她向店家索赔2000多元的赔偿是很合理的。
杨女士特别强调,自己不要求干洗店按原价赔偿,只要按鞋子购买价格的一半赔偿给她就行了。
为此,记者来到干洗店和店家进行交涉,店家表示自己很冤枉,他们采用的是手洗的方式操作,肯定是没什么问题的。
经过洗涤之后,洗掉的肯定是泥,而原本鞋子本身的东西是根不可能被洗掉的。但是考虑到客户这双鞋子确实可能本身价值比较高,再加上自己开店的并不想把事情闹大,所以店家愿意赔偿1000块钱。
但杨女士态度坚决,要求洗衣店必须赔偿2900元。听到杨女士这个要求,店家也不愿意了,先不说杨女士这双鞋已经穿了几个月,就是杨女士把鞋送来干洗的时候,并没有提前说明哪些部位不要清洗的,拿来的时候鞋子就很脏,他们也并不知道哪些是做旧的原本的效果,哪些是穿脏之后的效果,很难分辨。
随后店家还提出了疑问,真品的做旧黑点这么容易就被洗掉吗?记者拨通的古驰专柜客服的电话,客服表示:人工做旧的黑点,按理说是不会被洗掉,但如果使用了化学药剂,就应当别论了。
1、杨女士和干洗店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参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换而言之,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与通则的法律规定一致的,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干洗店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杨女士作为客户将鞋子送到干洗店清洗,与干洗店建立了清洗服务合同关系。
2、如果鞋子确实被干洗店洗坏,杨女士可以获得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
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如果是因为清洗用力过猛或者使用化学药剂的原因,导致鞋子在清洗的过程中受损,那么杨女士和干洗店的纠纷就属于清洗服务合同纠纷,干洗店应该予以赔偿。
3、杨女士未提前作出提醒,干洗店可以减少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一般来说,免责事由为,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杨女士在干洗鞋子之前未告知干洗店鞋子的特点,致使店家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清洗了鞋子,因此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双方未能够达成一致,杨女士表示,她会把鞋子送去鉴定,确定了鞋子真假以及是否为洗衣店的洗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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