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桉树种植及采伐有关事项的通告
富政通〔2023〕6号
广大农户(种植户)、林木生产经营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有效遏制乱砍滥伐、毁林造林、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规范富宁县桉树种植及采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园地等非林地上种植桉树,已在非林地上种植桉树的,须在5年内逐步退出,即2028年前全部退出完毕。退出后,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应种植粮、棉、油、糖等农作物,园地可改种水果、蔬菜、茶树、桑树等其它农作物,不得再新植桉树。
二、禁止以剥皮、砍伐、采挖等导致树木枯死的行为、手段毁坏天然林木种植桉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禁止在以下区域范围内新种植桉树:
(一)自然保护区、公益林保护区、天然林停伐保护区及生态脆弱区范围内;
(二)江河两岸(面山)、水库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城镇面山及铁路、高速路、国道可视范围内。
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已种植桉树并达到采伐条件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实行块状或株行间隔择伐方式采伐,并在5年内全部采伐完毕,采伐后可改种八角、油茶、杉木、松树及其他本土树种等,不得再新种植桉树。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种植桉树的,对违法地块一律停止办理涉林相关手续并列入黑名单管理,定期予以公告。
五、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其名下栽种的其他合法林木也暂不予办理涉林相关许可手续,待其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并履行处罚义务后方可办理其合法林木的涉林相关许可手续。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因违法采伐、开垦土地及在禁止区域范围内新种植桉树的,一律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通告。
2023年4月17日
文件来源:富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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