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长春市房屋交易景阳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长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长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房屋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暂不包括存量房买卖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资金监管遵循安全、便捷、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房产市场信息平台中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系统、存量房网签系统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立、公布和管理长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管理交易资金收存、划转等;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等指导文本;对监管银行履行本办法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户服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应当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业务管理能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且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实时互通共享。
房屋交易中心应当与资金监管账户银行签订《资金监管服务协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负责按照指令办理监管资金的划转等。
第三章 监管事项
第七条 交易资金监管额度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作为主要依据,应做到足额监管。因资金监管额度不足、申报不实所致的纠纷及损失,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书面声明,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事项,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监管于资金监管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双方当事人,有关部门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资金监管账户银行或房屋交易中心应出示证据证明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内容。
监管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按《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划转给交易双方当事人。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九条 买方全款购房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全部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三)交易双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四)登记完成后监管资金划付到卖方账户。
第十条 买方贷款购房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审批;
(三)贷款审批通过后,买方及买方贷款银行将首付款、定金等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足额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四)交易双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和买方抵押权设立登记;
(五)登记完成后,监管资金划付到卖方账户。
第五章 监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一条 交易资金划转前,交易双方可以向房屋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资金监管协议》变更手续。交易双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
(二)原《资金监管协议》;
(三)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四)交易双方本人名下借记卡;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存量房转移登记完成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协议》。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可由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三)其他符合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资金监管解除后,监管资金及利息按照协议退还至买方原缴款银行账户及买方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规从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受理举报,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行为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取消网签资格等。
第十四条 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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