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对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杨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000万元,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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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借款人李某乙(已于2023年2月死亡)以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农产品需要资金为由,伪造该公司向李某丙、薛某某采购农副产品的合同,由云南某某公司作为担保,向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冒合信用社申请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上报至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批,时任理事长杨某某在明知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况下,最终签批发放1000万元贷款。

2015年4月10日,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托支付300万元至李某丙银行账户、700万元至薛某某银行账户。该笔贷款实际被李某乙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至今仍有8992747元贷款本金尚未归还,已被作为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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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0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法院指出,案涉违法发放的贷款1000万元数额巨大,至今仍有899万余元本金尚未归还并被作为呆账核销,实际造成了重大损失,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判决书显示,杨某某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任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2023年10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红河州公安局接受调查。2025年2月14日,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