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孙女士花了300元买了一条4斤重的野生鳜鱼,剖开时发现鱼肚子里有一条半斤重的鲫鱼,孙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就拍下来发了出去,让大家来评评理。

孙女士特别喜欢吃鱼,有很多次她都买到了有特殊味道的鱼,也不知道是养殖的时候鱼吃的饲料有问题,还是卖的时候水里放了什么不好的东西,反正吃上去味道怪怪的。

每次买到这种有特殊味道的鱼,孙女士都不敢吃,她情愿浪费,也会把鱼扔掉,她想去讨说法,可是鱼都已经烧熟了,有嘴也说不清了,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心里总会有点憋屈。

正因为有了之前不好的买鱼经历,所以,孙女士每次出去买鱼都会特别小心,只要卖家能保证鱼是生态的,没有味道,哪怕价格贵点,她也愿意买。

那天,孙女士又出去买菜,在菜场外围的一条偏僻的小路上,有很多人围在那里,不知道在看什么,出于好奇,孙女士把电瓶车停在了路边,然后挤进人群想探个究竟。

原来,有个中年男子在卖鱼,地上有好几个塑料盆,盆里放着各种各样不同品种的鱼,男子声称自己的鱼都是从水库里打捞上来的。

因为水库的水质比较好,所以在水库里长大的鱼是非常安全的,不但营养价值高,而且肉质鲜美,绝对不会有什么异味。

听了男子的一番介绍,孙女士有了一种想买的冲动,她见有个塑料盆里的一条鳜鱼非常大,特别显眼,就多看了几眼,男子见状,马上过来招呼孙女士。

男子说,这条鳜鱼特别大,有4斤多重,这可是野生野长的鳜鱼,没有任何污染的,反正就这么一条,也不讨价还价了,75元一斤。

孙女士一听就更加动心了,虽说300多元是贵了点,但总比之前有味道扔掉的要好。

想到这,孙女士就跟男子说,好是好,只是有点贵了,男子见孙女士有想要买的意思,就说零头他也不要了,如果孙女士想买,就300元拿走,不过,他是不处理的,要孙女士自己回家处理。

反正在家也没事,处理不处理的倒也无所谓,于是,孙女士便花了300元,把鳜鱼买回了家。

可当孙女士回到家想处理鱼的时候,却发现鳜鱼的嘴巴里有一条长长的鱼尾巴,而且鱼肚子还特别大,孙女士觉得很好奇,就赶紧把鱼肚子剖开,原来,鳜鱼的肚子里还藏着一条小鲫鱼

孙女士把小鲫鱼挖出来称了一下,足足有半斤重,她感觉到自己被骗了,就把整个过程拍下来发了出去,也好让大家来评评理。

很快,大家就议论开了,有人说这分明就是欺诈,鲫鱼才多少钱一斤?

但也有人说,那是人家鳜鱼有本事,自己吃进去的。

那这条鲫鱼到底是怎么跑到鳜鱼的肚子里去的呢?

一、鳜鱼属于淡水肉食性鱼类,性情凶猛,以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为食,喜欢栖息在水草茂盛且比较洁净的淡水中,白天一般藏在水底,夜间才会出来觅食。

这样来看,孙女士买到的这条鳜鱼,因为比较大,已经有4斤多重了,所以它肚子里的这条鲫鱼也很有可能是它自己吃下去的,只是还没来得及消化,就已经被打捞了上来了。

二、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鲫鱼是卖鱼的男子事先从鱼嘴巴里塞进去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有3个构成要件:

1、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双方达成了交易。

如果鲫鱼是男子塞进鱼嘴巴的,那其目的就是要增加鳜鱼的重量,从实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变相的短斤缺两行为。

男子的这种行为是故意的,他实施了这种行为,使孙女士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并因此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与男子达成了交易。

男子的这种行为符合以上3个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构成消费欺诈,孙女士有权要求男子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的三倍。

因此,卖鱼男子不但要退还孙女士300元,而且还要另外赔偿孙女士900元。

三、卖鱼男子的行为还侵犯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孙女士买鳜鱼的时候,卖鳜鱼的男子应该把鳜鱼的真实情况告知孙女士,再由孙女士自己决定是否要买。

可男子为了多卖钱,从鳜鱼的嘴巴里塞了一条半斤重的鲫鱼进去,当然,他是不可能把真实的情况告知孙女士的,他的行为使得孙女士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对于孙女士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卖鱼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孙女士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果鳜鱼肚子里的鲫鱼是确实是男子故意塞进去的,那么,如果孙女士把男子举报到市监局,男子还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付款。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