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河南,开封。两男子偷溜进店中偷东西,店员通过监控质问他们,两男子充耳不闻,继续扫荡货物不说还把店里的玻璃门一脚踹坏跑了,知道店员不能及时赶到,男子逃走后又返回继续偷窃!
据悉,该店是无人看管的,平时卖东西收钱全靠顾客自觉。由于门也是自动感应的,所以在这天半夜,两名黑衣男子大摇大摆的进了店里,拿起蛇皮袋就开始扫荡。
虽说是无人看管,但是也有店员时不时查看监控,以防出现突发情况。两名男子就这样闯入店里,立刻引起店里的警报。
店员通过监控发现了异样,他们也无法赶到现场,只能对二人进行喊话,叫他们停手不要拿了,否则要报警。
但是二人对此充耳不闻,甚至拿零食的动作更加放肆了。
眼看喊话不管用,店员就启动了紧急制动装置,将自动门锁死,谁都无法打开,店员随即报了警。
两名男子见门被锁死,竟然直接一脚踹向玻璃门,只听砰的一声,玻璃门四分五裂,顶部掉下来一块木板还差点砸到其中一男子的头,然后二人仓皇出逃。
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会,其中一名男子又返回了店中,继续往袋子里装了一些零食等东西,才又离开。
见此情景,店员都忍不住直呼:这也太嚣张了!店主也表示,他开店这么久,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都不是可以用震惊形容的。
他开这个店是很多地方都有的,店里虽说是无人看管,但是都有店员在后台实时观察店内情况,顾客遇到问题时他们会及时解答。
店主称,他初步估算了一下,两名男子偷的东西其实并不多,也就100多块钱,但是他们损害的玻璃门价值在1000元左右,已经报警处理了。
这件事一出,引起大家讨论,许多人都表示,太过分了!这两人都不是盗窃,应该算抢劫了吧!还有人表示,还好玻璃门顶部掉下来的木板没有砸到男子,不然要店主赔偿怎么办?
一、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究竟两男子的行为有没有构成抢劫罪呢?
盗窃和抢劫虽说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获取财物的方式。
盗窃是指,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或东西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劫是指,对财产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占有他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回到本案中,两名男子并没有采取暴力的方式去胁迫任何人交出财物,他们是采用偷取的方式,只不过被人隔空发现,但是现场并没有人在,所以两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
注意!本案中,两名男子偷的东西价值一百多块钱,还不够1000元,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或者两年内有3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盗窃罪。
因此,两名男子是不是构成犯罪,还要看二人是否多次盗窃。
二、但是两名男子破坏了店家的玻璃门价值达到1000多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属于什么?
男子明知自己在偷窃,在店员的质问下,不但不停止,还踹坏了玻璃门逃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男子破坏的门在1000元左右,达不到5000元立案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两名男子在被发现偷窃时,拒不停止手上的动作,还踹坏了店家的门,并且在离开后又返回店中继续偷窃,属于情节严重,店家可以根据此情况按照犯罪标准起诉两名男子。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要看店家想要如何追责。
三、男子踹坏玻璃门,顶部掉下来一块木板差点砸中男子,男子如果被砸到,店主需要赔偿男子么?
店家开的店本来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男子却要用脚猛踹门导致木板掉落,砸中他自己,也是他自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为男子进入的店家的店里,导致门破碎,造成了财物的损失,就算砸中了男子,店家完全可以不需要负责,还可以反过来起诉男子,要求男子赔偿他店中的损失。
店主报警以后,警方表示已经收到,正在全力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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