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张勇火锅店停业后关掉水电,结果发现楼上居民全部断水,经调查,整栋楼12年来用的水都属于张勇,错误是由供水公司导致,张勇讨要说法,供水公司:钱不能退,只赔4000吨水!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张勇在吉林开有一家火锅店,由于疫情生意不佳,每个月入不敷出,于是他决定停业休整,让员工全都回家,等机会合适再决定是否重新营业。

张先生把店里水电关掉后,准备关门走人,可没想到整栋楼的居民全都停水,大家纷纷找供水公司解决问题,结果发现整栋楼的水表,全都接在张先生的火锅店里。

这样的结果,瞬间解开张勇心中疑惑,因为这么多年来,他老是觉得水费偏高,但也没有多想,以为是自己做餐饮用水量大,没想到自己竟一直在多交水费。

更令人气愤的是,张勇交费是按照商业用水的价格,比普通居民用水要贵很多,张勇觉得肯定是有人从中作祟,不排除是有人故意偷水。

经过仔细回忆,张勇想起12年前的改造,当时自来水公司声称,要对整栋楼的水管进行维修升级,可能是改造时错将水管接到自己家。

但无论是张勇还是楼上居民,这12年来都在正常交水费,楼上居民不多,每家都有单独水表,他们也都是按水表计费交钱。

这样一来,相当于自来水公司多收了张勇一份钱,而且是以商业用水的价格收的,张勇经过逐家询问,发现12年来,总用水量高达4000吨。

接到情况后,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经过现地走访,以及对线路进行排查,发现事实确实如此,张勇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退还自己12年来多交的水费。

公司承认确实是他们工作失误,但对于张勇退钱的要求,公司拒不同意,并表示只能赔偿4000吨水,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勇决定曝光至媒体。

经过测算,张勇的店每年用水大约100吨,他告诉记者,自己现年66遂,如果按照自来水公司的补偿方式,4000吨水自己得用40年,必须得活到106岁才行。

显然,这样的赔偿毫无诚意,让人无法接受!

经过记者协调,自来水公司决定换种赔偿方式,经过上报和审批程序,公司统计了12年来,整栋楼用户的用水总量,决定按张勇的实际交费来赔偿。

可此时张勇却不愿干了!张勇觉得,12年来自己一直无辜背负高昂水费,现在火锅店又濒临倒逼,和自来水公司不无关联,因此要求按照水费的1-5倍来补偿自己。

公司觉得,张勇这是狮子大开口,那么,张勇为何会有如此想法?

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30条,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数、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张勇认为,自来水公司一份水,却要收两份的钱,属于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价格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违法所得1000-10000元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价格管理部门同意,可处3-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经测算,这些年自来水公司共多收费7200元,张勇认为应当至少罚款2倍,最高3万相当于7200元的4倍多,赔偿自己的金额,要和罚款差不多。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首先,对公司处以罚款,属于行政行为,只有特定行政部门,经过严格调查认定,确认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才有资格作出罚款的决定。

其次,罚款的前提是公司故意乱收费!

对于水管接装的问题,发生在12年前,公司辩称是工作人员失误,张勇虽然怀疑是公司故意,但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无法认定为公司乱收费。

最后,即便真有罚款,作为违法所得,也应当由行政部门上交国库,而不是交给受害人,因此张勇索要的数倍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不过,即使无法证明公司存在故意,但重大过失是跑不掉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民事上都属于过错,自来水公司因为过错,导致张勇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自来水公司就属于不当得利,多收的水费就是不当得利具体金额,应由自来水公司返还给张勇。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