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屁股上敢拔毛?”云南昆明,40岁女子骑着电动车在快车道行驶,还直接闯红灯,被执勤交警直接拦下,交警一番批评教育后见女子毫不在意,于是决定对其处以50元罚款。女子一听要罚款,顿时毛了,当街就跟交警开吵。交警在多次警告无果后,强行将女子拽下车并按在地上。事后,女子以骨折为由,向交警队索赔16.2万元。
事件回顾

徐某是一个年轻的寡妇,带着三个小孩,日子过得很辛苦。她丈夫已于数年前过世,丢下她与三个子女。

每天,她都要骑着电动车上班,接送孩子上下学,有时候还要去购买生活用品。

一天早晨,由于太过劳累,徐某不小心睡过头了。起床一看,已经来不及了。要是迟到了,那可就拿不到全勤奖了,这可不是一笔小钱,所以徐某很是珍惜。

想到这里,徐某就匆匆的收拾好东西,骑着小电瓶车,赶紧出门。徐某一路狂奔,结果却被交警廖某撞见她闯了红绿灯。

廖某拦住了徐某,表示自己并无恶意,仅仅是希望徐某能够认识到闯红灯的后果。

交警对徐某进行了严肃的警示教育,并对徐某进行了交通法规的讲解,然后做出了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徐某却不甘心,她觉得自己一个小小的寡妇,生活上的困难已经够多了,不能再给自己增加更多的负担。于是,她跟廖某大吵了一架,说什么也不肯给钱。

因徐某的脾气愈来愈暴躁,廖某无可奈何,只好按程序对其的电动车进行扣押处罚。

但一说到她的电瓶车,徐某就更不愿意了。这是她新买的一台二手车,平时工作都要靠它,自然不可能上缴。

徐某又开始装傻充愣了,她硬着头皮就是不下车,觉得交警反正不能对自己怎么样。

廖某已经口头告诫过她10多次了,但是她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拒不下车。廖某渐渐失去耐心,便停止劝说徐某,而是选择了强行徒手把她从车上拽下来,然后将其按在地上。

谁知徐某仍不束手就擒,嘴里还大声喊着:“警察打人了!”

因廖某用力过猛,导致徐某受伤入院。

随后,徐某因肘关节骨折,头部、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医院住了21天,出院后鉴定更是达到了10级伤残。徐某随后将执勤交警所在的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要求交警大队赔偿83302元。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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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警对徐某的处罚有没有问题?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案中,徐某开着一辆电瓶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并且闯了红灯,被交警处以50元的罚款,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名徐某拒不支付罚款,所以将她的电瓶车扣押,也是符合法律的。

2、交警有动手制止的权利吗?

我国《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19条规定,对于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违法犯罪的,尚未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民警可以徒手制止。

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如果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且可能危及到民警人身安|全的,民警不能使用警械。

对于普通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交警需要先警告,然后徒手制止。

3、徐某在交警扣车中摔伤,交警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交警的处罚合法,执法的流程也合法,但是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公安民警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对方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在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时,廖某将徐某从电动车上拽下来就已经可以执行扣押电动车的处罚。

但在徐某没有身体抵抗的情况下,交警还是采取了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将她按倒在地,造成了她的伤害,这已经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交警的执法行为已然违法,应当予以赔偿。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子夜看法】

这是一则让人感到十分矛盾的案例,徐某的违章行为确实是应该被处罚的,但是她对待执法人员的态度太过恶劣,且遭到了强制措施,受伤的部分也是她自己的责任。

而对于交警来说,他须尊重法律的执法程序,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是否过度也需要考虑到。

首先,徐某的违法行为是不可避免被批评和罚款的。

而她自身的态度和行为也影响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如果徐某能够认真面对自己违章行为,服从执法程序,并以一种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接受罚款,那么这个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后续的纠纷和矛盾。

但是徐某的态度恶劣,不仅不接受罚款,还采取耍赖的方式对峙执法人员,这显然是对执法人员权|威的一种挑战,也加重了事件的矛盾程度。

其次,对于交警的执法手段是否过度也需要思考。

交警的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而在这个案件中,他的行为似乎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虽然徐某的恶劣态度是无法忍受的,但是在徐某没有伤害他人或者其他恶意行为的前提下,强制措施是否真的必要,以及是否使用了温柔的强制措施,都需要考虑。

文末,这个案件也让我们思考警察执法的困境和压力。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须尊重法律和程序,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自身的安|全和执法权|威的维护。

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他们需要快速做出决策行动,这可能会导致执法手段的过度使用。

因此,也需要更加完善的执法机制和培训机制,让执法人员可以在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能够采取合理的执法方式。

总之,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尽管在担任警察、执法人员等职业中,更应该遵守法律、尊重程序和保护公众利益,但是我们也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让他们的执法工作能够更加高|效、人性化和公正。

所以,我们也需要借助这样的案例反思社会的每一个人,让每个人都更加遵守交通法规,尊重执法程序,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交警的上诉请求,交警大队赔了徐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3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