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陈先生把新买的手机揣进了裤兜里,骑着电瓶车就想回家。可是在道路上机子不幸掉落,正好被路过的宝马车碾坏。陈先生认为是对方的责任要求赔偿,可是对方却说:我是正常行驶,与我何干?
陈先生今天特别高兴,因为他刚买了一个新机子,这可是他从老婆那里好不容易争取来的福利。可是正当他骑着电瓶车想拿回去给老婆看的时候,却发生了意外。
事发当时,陈先生感觉有什么东西从裤兜里滑出来了,他马上停车查看。这才发现,机子摔落到了离自己一米处的地方,陈先生赶紧下车准备去捡,可这时不远处有一辆宝马车开过来。
陈先生心里一急,赶紧给车主挥手示意停下,不过是傍晚,视线不太好,车主没有看到陈先生的举动,直接就开过去了,就这样,陈先生看着自己的机子被碾坏。
陈先生赶紧跑过去将车子拦住,并且大声喊道赔我的手机。
这时车主才发现陈先生在叫他,于是停了下来。但得知自己把陈先生的机子碾坏后,觉得太不可思议了,刚刚不是什么都没有发生吗?怎么就把机子给碾坏了?
他当时看到陈先生在前面电瓶车上停住了,并回头看后面,但是并没有其他任何举动,他们怎么知道地上有东西呢?
这时陈先生报了警,当着民警的面,相互又指责起来。
陈先生觉得自己的手机被碾坏,车主应该负全责;而车主觉得这完全是陈先生无理取闹,他把东西掉在大马路上,也没有做出任何的拦车动作,机子坏了和自己有何关系?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由于陈先生要急着去接孩子,于是调解工作就暂时告一段落了,不过陈先生回家后觉得这个事情不能就这么算了,必须要找调解员来帮忙讨要说法。
为此,调解员又和陈先生来到了发生的地点,还原了当时的情景,并且陈先生还说,对方当时三个人,都特别嚣张,和自己争论的时候,居然要拿起旁边的砖块砸他。
随后调解又联系到了车主,问事情是不是和陈先生说的一样?对方也承认了这一点,说当时陈先生说话太难听了,他们只是想吓唬一下对方。
而陈先生却说不是他说话难听,而是对方几个人说话难听,开口闭口说他就是一个骑电瓶车的,想要怎么样?
虽然在谁说话难听上各执一词,但是这也不是关键点,因为最后还要落实到机子碾坏是谁的责任。
这时车主提供了当天的行车记录仪,里面清楚地看到,前面不远处,陈先生停下了电瓶车在往后看,但并没有做出挥手的动作,也没有做出拦车的动作,也看不清楚陈先生是否在说话。
从整个画面中可以看出,车主正常行驶过去是没有问题的。
而车主也表示,自己在这件事上本来就没有过错,陈先生新买的机子坏了,他们也理解对方的心情,只是该不该赔,怎么样赔,都是出于他们的意愿,而不是陈先生来要求他们。
截至目前,事情还在进一步协商当中。而陈先生也表示,他想再思考一下。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车主到底有没有责任?
本事件中,机子掉入在地下,作为车主在车内是无法看到的,唯一能让他不碾过去的可能,就是陈先生要做出示意对方停下的动作。
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陈先生没有立即下车,向对方示意停车的举动,可能是车距太近了,陈先生为了安全考虑,侥幸认为车主看到了掉落的手机。
这个事情看不出来车主有什么问题,他只是正常行驶而已,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而陈先生自身由于管理自己的机子不当,以至于掉落到地上造成了损害的,应该由自己承担。
二、在协商的过程当中,双方的语言都不好听,这时车主就想用路边的砖头去打陈先生,这种举动会不会被拘留呢?
在双方发生矛盾时行为都比较过激,难免会做出一些不好的动作,而车主的这个动作,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所以不予追究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虽然在法律上,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会被拘留和罚款。但是车主的主观是想吓唬陈先生,而不是有意去伤害对方,并且,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以不予拘留和罚款,只做批评教育。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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