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摆摊卖蔬菜,有一位顾客买了3.1元的菜,要求男子抹掉一毛钱,遭到拒绝后,两人发生了言语冲突,顾客不想买菜了,要求男子退钱。男子:坚决不退!
男子在露天摆摊卖菜,由于男子卖的菜不但品种丰富,还特别新鲜,而且价格还便宜,所以吸引了不少顾客前来买菜,男子一个人实在忙不过来,就叫家人一起来帮忙,一家人起早贪黑的,赚的都是辛苦钱。
那天,男子照常早早地就开始出摊卖菜了,和往常一样,摊位前围了好多人,男子忙得不亦乐乎。
正在这时,有位顾客挑好了菜叫男子称,男子称好后把菜递给了顾客,说总共需要3.1元。
顾客没有零钱,就叫男子找零,顾客以为一个大男人是不会在乎一毛钱的,于是,就要求男子把一毛钱抹掉算了,省得再找九毛零头了。
没想到男子连一毛钱都不肯抹掉,见男子这么小气,顾客心里很是不爽,就和男子理论了几句,两人一言不合就吵了起来。
顾客一气之下就把菜一扔,说不买了,要求男子把钱退还给自己,男子此时也正在气头上,他说什么也不肯退。
这时,男子的家人怕事情闹大,就想把钱退给顾客算了,不料男子见状一把抢过了家人手里的钱,放在了一旁。
顾客见男子这样蛮不讲理,就用手指着男子骂了起来,男子也是火爆脾气,当然也不肯示弱,他一边做生意,一边还不忘指着顾客骂。
两人越吵越厉害,这时,旁边有一位顾客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把这件事拍下来发了出去,没想到很快就冲上了热搜。
有人说,人家起早贪黑的也不容易,本来就是薄利多销,说不定就挣你一毛,要是给你抹掉了,人家还怎么赚钱?怎么养家糊口?
但也有人说,不就一毛钱吗?你给人家抹掉了,人家才会变成回头客,以后天天来买你的菜,你还是不吃亏的,和气才能生财,何必大动干戈跟顾客去计较这一毛钱呢?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去看待这件事呢?
一、男子可能觉得自己本来就卖得便宜,顾客一共才买了3.1元,自己也就赚一二毛钱,如果这位顾客开了先河,以后大家都这样要把零头抹去,自己每天辛辛苦苦的,不就白干了。
所以,男子就拒绝了顾客的要求,其实,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作为顾客也应该理解男子的不易,菜已经卖得很便宜了,就不要再让人家抹零了。
从法律上来讲,顾客到男子的摊位买菜,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男子把菜交付给顾客,顾客就要支付相应菜款3.1元,这3.1元是男子卖菜的收入,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男子对于自己卖菜收入的3.1元是有处分权的,顾客要求他抹掉一毛钱,男子是有权拒绝的。
二、如果男子不同意抹掉一毛钱,而顾客非要抹掉这一毛钱,那这一毛钱对于顾客来说,就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他人受到损失,不当得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987条: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顾客非要抹掉一毛钱,男子是有权请求顾客返还的。
三、男子不肯抹掉一毛钱,顾客心里不爽,和男子发生言语冲突后,顾客不想买菜了,便要求男子退还3.1元,可男子却坚决不肯退,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顾客去买菜,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顾客不想买了,要求男子退钱,那退就是了,男子其实没有必要因为赌气而去强求,毕竟和气生财,吵吵闹闹的影响不好,也不利于自己的生意。
男子这样做,不但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而且也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是违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顾客去男子摊位买菜,顾客不但可以自主选择买什么菜,而且还有权对男子的摊位和别的摊位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不买男子的菜,而选择买别人的菜。
因此,顾客有权要求男子退还3.1元,男子不肯退还,就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要是顾客报警,男子还会被拘留和罚款。
任何时候我们都需要冷静,因为只有在平静的状态下,我们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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