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马某某生于2004年4月28日,2016年11月的一天,马某某窜入一家商品店盗窃店主手包一个,包内现金12000元。由于马某某实施盗窃时年仅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齡,不予刑事处罚。在公安机关追赃、退赔后,商品店店主仍有8000元的损失没得到赔偿,为此,公安机关多次组织马某某的监护人与商店店主协商,但马某某的监护人一直不愿赔偿商店店主损失。商品店店主在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以监护人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某及监护人对8000元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未成年人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只能通过追赃或退赔处理。理由是未成年人盗窃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齡未予以刑事处罚,但该行为的性质并未改变。刑事犯罪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所以,未成年人盗窃商品店店主现金给店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未成年人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三、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以理解为,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判决,即赃款赃物在的,就应该追缴;赃款赃物不在但犯罪分子尚有其他财产可以用来退赔的,就应该责令其退赔;二是经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判决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被告人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该案商品店店主在公安机关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商品店店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是有法理依据的,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2、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追缴或者退赔只是通过公权利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有权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该案件,被害人的救济途径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在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民事责任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按照下列原则来处理:一、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其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其父母)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在监督、教育、管理被监护人方面没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三、如果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对于未成年人马某某实施盗窃行造成商品店店主的经济损失,该店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某及其监护人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