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开车行驶中遭遇意外,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但最后的审判结果却是“当庭释放”。

甚至死者家属也表示,这件事情不是她有意为之,这是一场意外。

这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那我们就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来回忆一下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案件介绍

事情发生在2017年马来西亚,28岁的华裔女子沈可婷凌晨开车回家。半道上,她遇上了二三十名年轻的蚊型脚车骑车党。

什么是蚊型脚车,是一种经过改装的脚踏车,非常轻,没有刹车器,没有照明灯也没有反光片,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交通工具。

有很多青少年为了追求刺激,不顾危险,在凌晨的时候骑这种改装脚踏车在道路上行驶。

结果沈可婷闪避不及就撞上了他们,导致了8死8伤的惨剧。在警方完成事故调查过后,把沈可婷告上了新山的推事庭,罪名是危险或鲁莽驾驶导致8人死亡。

一般刑事案件诉讼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叫做表罪,第二阶段叫做自辩。

表罪就是控告方需要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他连这个都证明不了,那辩方被告就完全不需要自辩,也能够被当庭释放;如果证明成功了,那辩方就进入自辩环节,还需要自证清白。

沈可婷的这个案件,在一开始新山推事庭的时候,是表罪不成立的。

于是控方把这个案件上诉到高庭,高庭宣判表罪成立,要求被告方进入自辩的程序,因此沈可婷就需要出庭自辩,证明自己的清白。

随后在2021年的时候,新山推事庭再次判决这个罪名不成立,沈可婷当庭释放。

于是,控方再一次的把这个案件带到了高庭,高庭也做出了对于控告方有利的判决,就是判处沈可婷罪名成立,要监禁六年,然后罚款六千令吉。

沈可婷当然是挑选继续上诉,上诉庭在2022年4月的时候,批准了她的上诉申请。

而在最近,2023年4月11日,上诉庭法官最终宣判这个罪名不成立,沈可婷无罪被当庭释放,并撤销罚款。

以案普法

那么推事庭,是如何认定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的呢?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推事庭认为沈可婷并没有鲁莽或者危险驾驶。第一她没有酒驾,第二她驾车时没有看手机,第三她没有超速,所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

推事庭宣判完,现在来看看,高庭为什么会推翻这个判决,还判处她6年的监禁?

在庭审中,辩方有说当时是凌晨3:20,发生事故的那个地方很暗,并且那地方有斜坡视线被阻挡。

控告方认为,在路况那么的危险的情况下,作为驾驶员就应该更加小心,不应该那么快的开车,所以沈可婷就应该担负起事故的责任。

于是高庭就推翻了推事庭的判决,判处沈可婷六年监禁和六千令吉罚款,并且吊销驾照3年。

在高庭下判过后,有很多人觉得这个判决非常不合理,很荒谬,甚至有人觉得一定是沈可婷的辩护律师疏忽,造成了沈可婷被冤枉。

还有另外一个可能性是因为在推事庭判决沈可婷无罪释放的时候,有人说控方连到底谁是司机,到底是不是沈可婷撞死那些人,都没有办法证明。

最后案件来到了上诉庭,上诉庭会认为沈可婷无罪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认为这场意外和危险,是那些骑改装单车的青少年主要造成的,他们应该对此负责任。

而事发觉场是斜坡,非常黑暗,有树木遮挡,在凌晨3:20的时候,沈可婷是不可能去预料到,前方有那么多的青少年集合在那边,自然她也没有办法去闪躲。

法官也有讲,即使是最杰出的驾驶者,也要非常小心非常谨慎,突然间有一只猫跳出来的时候,她也未必能及时闪躲刹车。

所以综上所述,上诉庭认为高庭的判决是错误的,所以判决沈可婷无罪释放

最后法官也同意了辩方的讲法,指出控方在程序上面是有瑕疵的,在控告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她构不构成危险驾驶,还是鲁莽驾驶。

结语

这件事情算是告一段落了,青少年很多时候做事不考虑后果,容易冲动,他们对风险的推断很多时候是失准的。

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只能依靠父母、学校、社会的教育和引导,为这些未成年的安全做出保证。

同时,政府也应该担负起一些责任,包括可以建立一些运动场地,让他们的爱好能够在这里得到安全的发挥,让青少年不需要再冒这样子的风险。

只有给予青少年正确的引导,才能够杜绝危险的发生,单纯的苛责他们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会激起一层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