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女子段某为了去看人打牌,将18个月的儿子童童交给丈夫李某的舅妈照看,舅妈4岁的孙女带着童童去玩,结果童童掉到了鱼塘里溺水。段某状告鱼塘主杨某要求赔偿24万。
段某长相漂亮身材姣好,与丈夫李某结婚后,李某对她宠爱有加,二人结婚没多久段某就怀孕了,不久生下了一个儿子。这下,段某在家里的地位更高了,一家人都把她当作宝贝和功臣,处处将就包容。
段某除了漂亮外,其他各方面也很好,只是她爱好打牌,牌瘾上来后什么都忘到了脑后,但是自从生了孩子,因为要照看儿子,段某打牌的机会就少了,她总是念念不忘,只是轻易没有玩的机会。
李某对于段某的这个爱好并不反对,他十分宠爱妻子,认为相比于其他方面,爱打牌也不是特别大的缺点,村里其他人家爱打牌的比比皆是,大家农闲的时候凑在一块打牌也很常见。因此,段某的这个爱好没有遭到反对。
生下儿子后,家里开销一下增加,李某为了给老婆儿子更好的生活,选择去外地打工,老婆段某就在老家照看18个月大的儿子童童。
童童长相可爱又十分聪明,一家人就这一个孩子,从出生后就当宝贝一样养着,虽然才一岁半,但是嘴巴十分会说,经常逗的大家十分开心。
小两口为了儿子的以后,也很舍得给童童花钱,就将才18个月的童童送去上早教,段某想着,童童去上早教了,自己也有更多的时间玩牌了,因此十分支持。
事发当天,段某将童童接回来后,听见别人说有人在打牌,带着儿子打牌是打不了,但是去旁边凑凑热闹看别人打也能解解瘾。
于是段某就抱着童童一起去看牌,看了一会后,丈夫李某的舅妈带着她的小孙女也在旁边玩,段某便开口让舅妈帮忙带着童童玩,她自己专心看起了牌。
舅妈的小孙女也很喜欢童童,两个小孩子手拉手去一边玩去了。
很久没机会玩牌了,又没有儿子在一旁打扰,段某看的十分专心,直接将儿子忘到了脑后,一个小时后,远处有人喊,有孩子在鱼塘里溺水了。
段某这时候才突然想起童童来,她心里有种不好的预感,拔腿就往鱼塘旁边跑。等到了地方后,她往池塘里一看,鱼塘里的孩子正是儿子童童。
鱼塘的水不深,童童很快被捞了上来,但是捞上来时已经没有了气息,段某一边哭一边拍打儿子叫他的名字,但是孩子再也无法回应她了。
童童出事后,段某在这个家里的地位急剧下降,家里人对她颇多怨言,出门时村里人也对她指指点点。
处理完孩子的事后,段某缓过神,认为这件事是因为鱼塘没有安防护网导致的,鱼塘主杨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她起诉了杨某,要求他赔偿自己24万余元。
段某因为自己看打牌误事,家人邻居都拿有色眼镜来看她,于是她就将这一切怪在了杨某头上,想要通过让杨某赔钱来证实儿子出事责任不在于她。
那么,这件事中,鱼塘主杨某是否需要担责?段某的赔偿要求又是否有依据呢?
童童溺水的鱼塘是杨某建的,池塘长16.1米,宽7.1米,水深50厘米,按理说这么浅的水根本不会发生意外,但是意外偏偏发生了。
童童只是一个一岁半的孩子,连路都走不利索,这么浅的水池对他来说也有着巨大的危险。因此杨某认为段某的要求完全没有理由。
段某见杨某根本不愿意和她谈,她一降再降,最后要求杨某赔偿80600元,但是杨某依然满口拒绝。段某没了办法,将他起诉。
庭审时,杨某称他建了一个山庄,鱼塘在山庄里,自己的山庄主要是提供场地给人烧烤,也不收费,平时也不对外开放,因此不属于公共场所,自己也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自己门口也有提示,儿童禁止入内,禁止游泳等,童童出事完全是因为他的母亲段某看护不周,和自己没有关系。
经审理认为,杨某的山庄虽然对亲朋不收费,但是有陌生顾客来钓鱼时是有偿的,因此,山庄属于经营场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的山庄属于经营性场所,因此他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杨某的鱼塘没有加盖防护网,导致童童掉进塘里溺水。
虽然童童这件事是任何人都想不到的,但事情确实已经发生了,杨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是无意的,但是依然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段某作为母亲,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但是她将一岁半的儿子交给年迈的舅妈,未尽到看护职责,在此事中有重大过错。
段某舅妈答应了替段某看护孩子,属于委托监护人,在承诺帮助看护孩子期间,她也有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但是她却将一岁半的童童交给4岁的孙女带去玩耍,最终导致童童溺水,舅妈也具有较大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不管是监护人段某,还是委托监护人舅妈,在此事发生过程中都未尽到看护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这件事中,被侵权人段某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鱼塘主杨某的责任。
最终,经过审理认为杨某在此事中承担6%责任,赔偿段某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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