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一般副职不实行年薪制。
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是否适用,由董事会或上级决定;有的按总经理标准减半实行。
2、报酬模式
年薪=基薪+加薪
1)基薪
主要根据企业效益水平和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本地区和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基薪可在本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4倍以内确定。
2)加薪
国外一般将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如10%)分给管理者,即加薪=企业利润×(分档)分红比例
国内通常由多项工作业绩综合确定,如资产保值增值、工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增长、工商税收入库情况、安全生产经营、环保达标或优质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生产经营等指标。
3)国内国有企业推广年薪制正处于探索中,具体操作上加薪一般封顶,规定不超过基薪的几倍。如上海市加薪可达基薪的1~3倍,经营者收入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4倍。
3、财务处理
1)基薪直接进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在企业工资总额中顺加。
2)加薪由企业从税后待分配利润中提取。
4、具体操作要点
1)利润基数确定:
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核算。
波动大的可按前2~3年平均数核定。
或按董事会经营计划中的利润目标确定。
2)国内分红比例分档一般在6%~0.5%,视利润规模而定。
3)对经营者实行个人资产风险抵押制。
4)薪资发放:
每月按职工人均工资预付,年终考核兑现。
提取经营者收入不能当年全部领回,只能领取一半;另一半作为风险基金存入企业的经营者专户,每年积存,一直到经营者离位,届时将风险基金余额连同按银行同档利率归还经营者。
●当经营者未能完成核定利润基数时,用风险基金补偿,补偿金额按提取风险收入的同样比例计算。当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补偿数时,则在下半年度的基薪中继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基薪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
●已核定赢利基数又发生亏损的,以及不能完成减亏低限指标任务的亏损(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班子只能领取职工平均工资;连续两年以上发生亏损或不能完成减亏指标的经营者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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