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翁先生把车停在广场边的露天停车位上过夜,晚上下了一场大雨,车子边上的一棵大树倒了,正好压在了包括翁先生的车在内的三辆车子上,翁先生找到理赔方,对方却称:不是我们的问题!

那天晚上,朋友请翁先生吃饭,他把车子停在广场边的露天停车位上,因为喝了点酒,不能开车,出来时又正好天下起了大雨,而且风还挺大的,翁先生一时找不到代驾,就打车回家了。

没想到等第二天上午翁先生去取车时,却发现车子边上的一棵大树因为昨晚的一场大雨倒下了,正好压在了停在边上的三辆汽车上,翁先生的车受损严重。

经检查,翁先生发现车子的前盖右侧围件和行李架,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前挡风玻璃也全部碎了,想着车子受损后,即便修好了,车子也会贬值,翁先生心疼不已。

翁先生把车子拖去4S店定损,对方给出的维修价是1.5万元,翁先生想到自己买了车损险,就赶忙联系到理赔方商量理赔事宜。

可对方却说这不是他们的问题,树木倒了压在车上造成了车损,园林方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于是,翁先生又联系到园林方,对方是一位女士,她说她不是负责这一块的,所以也不知道这条路是不是归他们区管,她留下了翁先生的联系方式,说等她问清楚后再答复他。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一、园林方是否该承担损害赔偿?

要确定园林方是否该承担损害赔偿,那就要弄清楚这棵树是否在其管理范围之内,如果这棵树确实是属于园林方管理的,那就要看树木的倒塌 是否是他们的管理不善而造成的。

1、如果树木的倒塌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那园林方就无须承担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事件中的树木倒塌是由于大风大雨所致,大风大雨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譬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如果大风大雨达到自然灾害的级别,那就属于不可抗力,而本事件中的风雨,并未达到这个级别,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如果园林方没有尽到修剪维护义务,那就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棵树是在园林方的管理范围之内,那他们对这棵树就有修剪维护的义务,树木的倒塌既然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园林方就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园林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树木的修剪和维护是到位的,那么,园林方对树木倒塌后对翁先生车子造成的损害就无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理赔方提出要求园林方也承担一部分责任是否合法?

翁先生是买了车损险的,所以车子被树压坏后,理赔方理应赔偿,但如果翁先生已从园林方得到了部分赔偿,那理赔方可以相应减少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事故的,事故发生后,被理赔方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理赔方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理赔方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如果对于树木的倒塌,园林方证明不了自己并无过错,那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而民事赔偿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补偿性赔偿,因此,如果翁先生已经得到了园林方的部分赔偿,那理赔方就无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理赔方的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