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多家餐馆因为没有获得冷食制售资质,而被晏某等人以超范围经营为由举报,并索赔十倍赔偿,如果店主拒绝,他们就起诉餐馆,为了息事宁人,店主都选择赔偿了事。

一般餐馆都会提前制作一些冷菜,方便顾客挑选,但很多餐馆是没有冷食制售资质的,晏某等人就是利用这一点,专门找餐馆麻烦,以便从中获利。

店主张先生和宋先生都是受害者之一,张先生说,晏某等人去餐馆吃饭,见餐馆没有冷食制售资质后,就开始拍图片取证,然后就开始点菜吃饭,当然他们也会点冷菜,吃好饭后也是正常买单的。

事后,晏某就联系到张先生,说他们店没有资质卖冷菜,属于超范围经营,自己是吃法律饭的人,知道如果按无证经营处理会很麻烦。

晏某称他们已经提起诉讼,如果张先生能按十倍赔偿给他们,他们就撤诉,只要钱一到账,他们马上会把撤诉函发给张先生。最后,张先生当然也只好认栽了。

对此,宋先生也是深有感触,他感叹道,晏某等人赚这种昧良心的钱实在是不应该。

宋先生本以为他们只吃了一份10元的冷菜,索要十倍赔偿也就100元,自己还能接受,没想到对方却狮子大开口,要他赔偿总消费金额的十倍。

可是严格来说,宋先生这属于无证经营,如果被起诉,那就麻烦了,所以他也只能花钱消灾了,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宋先生赔给了晏某2400元。

市监局表示,赔偿金额是双方协商决定的,他们也不会去干预的。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一、餐馆未获冷食制售资质,属于无证经营,店主会受到什么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被晏某举报的这些餐馆,只是为了方便顾客,而提前制作了一些冷菜,但冷菜不在他们经营的范围之内,他们所谓的无证经营,也只限于这些冷菜。

一般来说,这些冷菜也值不了几个钱,餐馆的行为应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因此,一般也只会责令改正,不会罚款,更不可能责令关闭停业。

二、晏某等人要求店主十倍赔偿是否合法?

餐馆没有卖冷菜的资质,所以,他们卖冷菜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消费者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但只有在餐馆提供的冷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要求退一赔十,而且也仅限于冷食部分,并非消费的总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具体到本事件,如果餐馆提供的冷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譬如已经变质)时,晏某他们就有权要求退一赔十,也就是店主除了要退还给晏某他们冷菜的价款,而且还要增加赔偿冷菜价款的十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

如果餐馆的冷菜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那店主只需退还晏某他们冷菜的价款就行了,无须十倍赔偿。

因此,晏某他们以餐馆无证经营为由,要求店主十倍赔偿是不合法的。

三、晏某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的两个主要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晏某他们以餐馆没有冷食制售资质,属于无证经营为由,要挟店主支付十倍赔偿,其行为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店主害怕无证经营会受到处罚,在对方的威胁和恫吓下,迫不得已才交出了钱款。

因此,晏某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法律规定,敲诈金额2000-5000元以上,就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而晏某他们仅从宋先生处就敲诈了2400元,而且他们敲诈了好几家,涉案金额应该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假如店主报警,将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对晏某他们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打假原本是一件好事,可以净化经营环境,但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已经变了味,还有可能会触犯法律。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