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女子李某与丈夫结婚22年后起诉丈夫赖某要求离婚并赔偿自己10万,理由是赖某没有家庭责任,对她不够关心。赖某:明明是她出轨了我姐夫,还与他同居!
李某和赖某是自由恋爱,当初二人感情甜蜜,恋爱一段时间后,于2001年步入婚姻殿堂,结婚后没多久,李某生了一个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十分幸福。
渐渐的儿子年龄大了,家里开销越来越大,仅仅靠赖某的收入,一家人过得紧紧巴巴,李某和赖某之间开始频繁产生矛盾。
李某认为丈夫赖某没本事,养老婆儿子都费劲,赖某却认为一家人生活在一起,开开心心的不比什么都强吗?
夫妻二人产生了分歧,争吵越来越多,往日的幸福一去不复返,这样过了几年后,李某再也忍受不了了,于2011年离开家,独自一人出门打工。
从那时起,夫妻二人开始分居生活,李某在外上班赚钱,赖某在家一边赚钱一边养活孩子,两人沟通越来越少,感情越来越淡薄。
赖某意识到这样下去不行,多次和妻子商量让她回来,但是李某认为回去没钱花,日子一地鸡毛,自己上班赚钱挺好的,赖某让自己回去就是没本事还不上进。
赖某劝说不动妻子,也没有其他办法。不久后,赖某听到了一些风声,有人说妻子和自己的姐夫不清不楚,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虽然赖某和妻子感情出现了问题,但是他不相信这两个亲近的人会联合起来欺骗自己,但怀疑的种子已经种下,赖某思来想去,最终还是对二人进行了调查,果然证实这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且已经在一起同居。
这时候的赖某还是一心一意想让李某好好和他过日子,但是李某不为所动,并且从那以后拒绝和赖某一起生活。
赖某一直在等妻子回心转意,但是事情并没有如他所愿,到了2023年,夫妻二人已经分居多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丈夫赖某要求离婚。
庭审时,赖某对于妻子的所作所为十分失望,也不再对她抱有幻想,提出让李某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6万。
对此,李某辩解称,自己虽然出轨了,但是这并不怪自己,是赖某对自己关心不够,且没有家庭责任心导致的,并以此为由,反要求赖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主要要求离婚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对本案进行分析:
1、离婚原因的认定
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赔偿自己10万元的理由是赖某没有家庭责任,对她不够关心。赖某则以李某出轨并与他的姐夫同居为由,以反诉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
③、离婚后,一方有过错的。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与他的姐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属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以认定其为离婚过错方。而赖某未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不存在主动损害家庭关系的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或同居行为,应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赖某一方无过错,故可对李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2、精神损失费的认定
赖某请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是李某出轨并与他的姐夫同居,导致他的婚姻受到严重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在出轨并同居之后,不但拒绝与赖某一起过日子,还要求离婚并索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未尽到婚姻中应有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破裂。因此,应当认定李某为侵权人,赖某有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夫妻双方应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和谐,建立相互尊重、支持、关心的家庭氛围,承担起家庭责任,共同构建美好的家庭生活。
李某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出轨并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对婚姻关系产生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内出轨、通奸构成不忠,顶格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李某应当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与赖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赖某则要求妻子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6万元。
据此判断,李某因婚姻问题产生了心理上的伤害,但是她的出轨行为也是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同时,赖某也提出要求李某赔偿他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由于李某的出轨行为对赖某的精神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家庭要靠双方共同维护,夫妻间的相互支持和理解是家庭关系良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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