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医保飞行检查备受关注,其中过度医疗是检查的重点领域,有不少医生因此被警告,甚至处罚。

过度医疗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和争议,治理过度医疗问题,也是喊了多年。

2021年8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颁布施行,将过度医疗治理落实到了法律层面。

新《医师法》有几处明确:

一是第19条:“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的规定,防止过度用药;

二是在第23条第2项,增加了“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医学伦理规范”的规定;

三是在第31条,增加了“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从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角度防止过度用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点也对过度医疗作出明文规定:

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

在法律框架之下,医生必须小心,避免出现过度医疗的情况。

但过度医疗仅仅是医生小心就可以避免的吗?恐怕并非如此。

过度医疗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有一定的复杂性,说清楚不容易。

造成过度医疗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防范医疗纠纷、医疗收费价格定价不合理、医保按照项目付费、药占比考核、患者医疗需求提高、医院绩效核算方式等。

1.以防范医疗纠纷为例

现实中,一位患者因胃部不适来院就医,医生考虑胃炎可能性大,但还是建议患者进行胃镜检查。患者因考虑胃镜检查较为痛苦,当时未能进行检查,选择回家吃药观察。1个月后,患者被检查出胃癌。家属来闹,认为医院漏诊。

最终,医院为了大事化小,赔钱了事,并规定:来看胃病患者必须常规接受胃镜与组织活检。

而事实上,绝大多数患者可能只是普通胃炎,确实也没必要进行胃镜检查。这样的过度医疗始作俑者是谁?难道只是医生的责任吗?

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只要是医疗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医生为了防范医疗纠纷,在诊疗中尽可能多做检查,留存相应证据。

2.以患者医疗需求为例

假如一位晚期儿童癌症患者,只能每天依靠医疗设备和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消耗超出了疾病应有的医疗资源,但家属坚持治疗,此时是否还需继续治疗?作为医生又该怎么办?

显然,这不单单是医生的问题!也不单单是医疗本身的问题!还牵扯到了患者及家属,以及人文关怀等社会问题。

这就涉及到过度医疗究竟如何界定的问题。

对于“过度医疗”的定义,目前学者杜治政的观点得到学术界的大多认可,即“过度医疗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

该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这种诊断和治疗对于该疾病是多余的、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二是过度医疗是一种行为或过程,不是指还未成为实践的诊疗计划或设想。

在有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医保检查过程中,总结出了过度医疗以及过度检查的常见违规情形:

1.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和联合用药原则不合理或超范围、超剂量的用药;或医疗机构有意使用高价药品。

2.不合理或超常规剂量使用一次性耗材;有意使用高值耗材。

3.参保患者在治疗期间,无明显指征,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多次检查;同一患者短期内多次住院且接受重复或类似检查。大型设备诊查能够一次确诊,却重复使用其他大型设备诊查同种疾病;或有意选择费用高的辅助检查。

4.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手术分级和安全核查制度,放宽或降低手术指征实施手术治疗或频繁进行同一种医疗技术(包括理疗、康复项目;静点或肌注药物、抢救、血气分析、抽取积液等特殊操作除外)。

5.其他可以认定为过度诊疗的情况。

避免过度医疗,要从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

1.使收入分配更加合理

目前,在大多数医院,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科室经济收入直接挂钩,而且与处方、检查、耗材等收入直接挂钩,这会让诊疗行为受利益驱动。对此,可以对医生进行综合考核,比如纳入患者满意度、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控制等。

2.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对于一些医疗纠纷,应该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争取做到公平公正处理,不可以偏袒一方。同时,建立院内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对常见病和多发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培训临床医生严格遵循临床路径指导原则,规范路径管理。

对于过度医疗的问题,从医生层面来讲,要严格遵循医疗循证指南以及用药说明,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要做到充分尊重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时刻认清自己作为白衣天使的价值和意义。

但要解决过度医疗的问题,不能只盯着医生,要从多维度入手。

来源丨网易新闻、新浪网

编排丨王申冲

校对丨冯熙雯

审核丨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