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米勒尔的猫
在欧盟与东盟的安全合作中,制度化、常态化的对话与合作为双方的安全合作搭建起了完整的制度框架,这一框架的覆盖议题十分全面并且涵盖了双边、地、区、国际多个层次。
制度化的合作方式
欧盟在许多对话机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比如欧盟、越南以及澳大利亚共同主持的东盟地区论坛闭会期间海上安全会议,以及欧盟和马来西亚以及新西兰共同主持的闭会期间反恐会议。
随着双方在安全领域、特别是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合作深化,越来越多新的机制在原有的对话机制中产生,这类机制的议题导向性十分突出。在《东盟-欧盟行动计划(2018-2022)》中出列出了多个针对不同议题的地区间对话机制。
在跨国犯罪问题上,双方建立了东盟跨国犯罪问题高级官员会议(SOMTC)+欧盟磋商机制,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八次对话。
在海上安全问题上,双方通过欧盟-东盟海上安全合作高级别对话(HLD-MS)和东盟地区论坛闭会期间海上安全会议进行经验交流。
在人道主义救援问题上,东盟-欧盟人权政策对话成为双方讨论并改善地区人权情况的平台。议题导向性的对话机制能够帮助双方提出更有实效性和可行性的合作计划。
多层次、具有权威性和议题导向性的对话和会议机制,为欧盟和东盟评估当前安全形势以及商讨安全合作行动,提供了更多机会。
以非传统安全问题为核心
欧盟与东盟进行安全合作的过程中展现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即双方的合作领域主要聚焦于非传统安全问题上。一方面,这是因为欧盟和东盟受制于地区性国际组织的限制,难以在传统军事领域展开合作,敏感性相对更低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成为了更加合理的挑选。
另一方面,东南亚地区的安全环境主要是受到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影响,而且这与双方安全合作的历史息息相关,因为双方开展安全对话和安全合作的主要动因之一就是应对跨国恐惧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
这些问题都属于具有一定敏感性且威胁性正在逐步提升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而且这此合作议题也都是和军事或执法问题紧密关联的“软安全”问题,双方共同关怀的合作议题并不仅仅是环境保护、经贸进展等与军事无关的领域。
这种针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安全合作模式,也是双方在经济领域长时间合作耕耘后带来的一个必定结果。当欧盟成员国在东盟地区通过投资和贸易获得较大经济收益之后,它们就需要通过欧盟这一平台来加强东盟自身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以此方式来保护自己国家在当地的投资项目、企业和公民。
以欧盟为主导的合作模式
在双方的地区间安全合作中,欧盟给东盟成员国的安全实践提供指导性建议,帮助东盟的相关机构进行能力建设,而且欧盟的“帮助对象”已经从东盟扩大到各东盟各成员国。
第一,欧盟帮助东盟加快了其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些东南亚国家所制定的关于打击恐惧主义和洗钱的法律法规,就是在同欧盟相关机构进行磋商中制定的。
而且2007年以来的3个行动计划文件,为追捕恐惧主义分子的区域内和区域间合作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促使东盟成员国加快关于追捕恐惧主义和极端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其次,欧盟防止和打击暴力极端主义项目(PCVE)还为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量身”制定了预防性计划,通过政策对接等方式帮助这些国家排除社会中的极端主义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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