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张女士路上遇到一个流动商贩称给人送货,半路车坏了,螃蟹不好保存便宜处理。张女士花了450元买了3箱,还有人买了一两千块钱的,回来发现都是臭的。

事发当天,张女士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一个流动商贩在路边卖海鲜,车边还围着几个人,张女士好奇地凑上去看了一下,原是这辆车是给人送货,半路车坏走不了了,天气热,车上放着好多箱螃蟹不便于保存,急于处理。

车主把掰开化了冻的螃蟹给围观的人们看,话里话外还透露着生活的不容易。大家一看螃蟹确实还挺新鲜,品质也好,又对车主的情况产生同情心,车主也是半买半送,说的大家很是动心。

见围观的人还有些犹豫,车主又说,这个螃蟹是液态氮冷冻的,保鲜时间长,而且还提出如果开箱会影响密封,螃蟹容易坏掉,并说所有的螃蟹都跟他刚刚打开的螃蟹品质一样。

于是,大家你一箱我一箱的买了起来,还有人一下花了一两千块钱买了好几箱,张女士一看这架势,赶紧上前抢了三箱,花了450块钱。

张女士回家后,打开刚买的螃蟹,发现黄是发黑的,全是臭蟹,张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遇了新骗局。想到当时那么多人买,可谁买了都不能吃,张女士将遇到的情况发了出去,意在提醒大家不要像她一样上当受骗。

刚发出去没多久就有热心的人告诉她,自己也看到了卖海鲜的流动商贩正在兜售。张女士一看连忙赶去,同时也有其他受骗的人也在讨要。

可是这些流动商贩同时有好几拨人,都是自己开着车,用着同样的理由在便宜卖海鲜,并且这些商贩根本就不承认自己卖的是臭海鲜。

其实这个情况之前也出现过,套路都是一样的,流动商贩挑选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地方,编造出各种便宜卖海鲜的理由,以此吸引市民,卖完之后又流窜到其他的地方作案。

所以,遇到冰冻或是海鲜类的食品一定要慎买,更不要图便宜一次买太多,因为买了之后当场根本无法打开检查螃蟹的质量,等到回到家中发现螃蟹出现有问题后,骗子早已跑得无影无踪了。

1、 那么流动商贩卖臭螃蟹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依法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的流动商贩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以次充好的行为了,他们把臭螃蟹冒充正常海鲜,并以谎言诱骗消费者,是一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是诈骗,诈骗行为当然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除了对诈骗人员进行治安处罚外,还会要求诈骗人员退还诈骗的款项,如果不返还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就本案来说,流动商贩将会构成诈骗罪,还是将被处以行政处罚,要根据其涉案金额来定。据张女士反映当时有不少市民受骗,若诈骗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千元以上,则构成诈骗罪,要受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简单来说,流动商贩以非法占有张女士等人财物为目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张女士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张女士等人在求助市监局后,获得了全部退款。消费者在被商贩欺骗之后,想要获得商贩的赔偿,就应该要第一时间收集商贩欺骗自己的证据,通过法律去维权。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当货物的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差太大,那就要多一个心眼,因为上当受骗最主要的原因是贪小便宜,商贩是不可能无缘无故倒贴钱把货品卖给你。

哪怕他们演技再好,也不要随意付出你的同情心。您说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