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以25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可奔驰车的方向盘还没捂热,就被销售公司将车抢了回去。女子上前理论,二手车销售公司称:你没有和我签合同,即使付了钱,车子你也开不走。

蒋女士从某二手车车行的业务员唐某手中购买了一台二手的奔驰,购买的价格为25万,这个价格可以说是相当的便宜了。蒋女士认为自己捡了个大漏,内心别提多高兴了。

办完了相关手续后,蒋女士付了全款,当她高高兴兴去提车的时候,车行却不承认将车卖给了她,这让蒋女士很是气愤。这不是赤裸裸的诈骗吗?

蒋女士认为,这就是二手车行早有预谋的一场。对于这样无耻的行为,蒋女士非常生气,那么,蒋女士说的是真的吗?如今的法治社会真的有如此明目张胆的强盗车行吗?带着疑问,记者陪同蒋女士一起来到了这家二手车行。

蒋女士带着记者与车行的工作人员当面对质,蒋女士说自己付了钱,车行凭什么不让自己提车?又为什么一口否认车子没卖给过她?没见过这么离谱的事情!可不管蒋女士如何质问,工作人员就当没听到她在说话,全程不予理会。

这时候二手车行老板赶了过来,说出了一番让人大跌眼镜的话。车行老板表示,事情根本不是蒋女士所说的这样,自己也根本没有卖过车给蒋女士,更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如果蒋女士能够拿出一丝丝证据,那么他们车行就认这个事情。

面对车行老板的质问,蒋女士却哑口无言,她确实拿不出这些证据,蒋女士急得直跳脚,自己确确实实付款了25万。难道这钱真的要打水漂了吗?

看到蒋女士急得都快哭了,车行老板实在看不下去,就说出了这件事情背后的原因。原来,这台奔驰车是他们公司之前业务员唐某以30万元的价格从别人手里买下来的,唐某买了这台车不久就将这台车又转卖给了车行老板。

而车行老板出于对唐某的信任,并没有对这台车进行认真检查,直接签订了合同,可没想到这台车没多久就坏掉了。车行经过检查发现这是一台泡水车。按照车行老板和唐某的合同约定,车辆一旦出现问题,唐某应该全额退款,可现在唐某已经消失了几个月,车行也找不到他人。

而蒋女士是私下与唐某进行的交易,并签下了合同,钱也是转到了唐某指定的账户,所以蒋女士是被唐某给骗了,该交易行为与车行无关。

随后车行老板拿出一份合同,合同上显示这台奔驰车确实已经过户到了车行老板名下,也就是说,唐某擅自将车行老板的车卖给了蒋女士,车行老板自然是不愿意的。

听到这话,蒋女士才知道,原来是自己贪图小便宜被骗了,无奈之下她也只好选择报警,希望在警方的帮助下能够帮自己追回这25万。

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车行老板不但可以要求退回该泡水车,还可以要求售车方增加赔偿金额为三倍的汽车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即可得知,我国机动车买卖实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为对抗要件。也就是说,车辆自交付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但如果想要自己的车辆所有权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到车管所进行登记才可以。

具体到本案,唐某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了车行老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现在车链到所有权归车行老板,任何人无权处置车行老板的合法财产。

而唐某再次将车辆卖给蒋女士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车二卖必将有一名买家无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本案中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致使蒋女士对该购买行为产生错误认识,造成蒋女士的财产受到损失,唐某获利,因此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