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年轻人由于工作忙没空带孩子,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来带,这种看似很正常的看护方式,有时候却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老人带孩子换句话说就像一个大孩子带着一个小孩子,由于一些老人上了年龄无论是智力还体力都有些迟钝,再加上对危险的提前预防不到位,很容易对小孩子造成伤害,本案就是因为奶奶一时疏忽,导致3岁幼童坠落身亡的悲剧。
一,案件介绍。
家住江苏省的余某和周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平时忙于工作,将3岁女儿小余交给奶奶彭某带。
余某和周某老家都不是江苏本地人,通过父母的帮扶加上自己工作攒下的钱,在江苏省某市购置了新房,小区是新建成的,很多业主都还没有入住,他们算是最早的一批入住业主,一家四口在新房内已经住了一年有余。
余某和周某买的楼层比较高位于24楼,平时女儿和奶奶一块乘坐电梯到楼下花园里玩耍,2018年3月15日,奶奶彭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孙女小余准备乘电梯到楼下花园玩耍,在等电梯时,由于自己手脚比孙女慢,竟然没有坐上电梯,而孙女则乘电梯下楼了。
看到此时,彭某吓坏了,于是赶快乘电梯到到楼下找,发现没在楼下,于是就到各个楼层寻找。
但是,再怎么着急,也不能一下子将所有楼层都找遍呀,只能一个楼层一个楼层的查找,正在彭某忙着找孩子时,听见楼下有人喊,“谁家小孩子坠楼了......”
一种不祥的预感袭来,彭某就赶快到楼下查看,只见楼下一个小孩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走近一看就是自己的孙女小余。
2018年3月18日,小余经过抢救,还是遗憾地去世了。
后经警方勘察现场确认,小余是从11楼电梯里走出来,到达公共区域的半封闭阳台玩耍,看到旁边立着一装修用的木梯子,在攀爬的时候意外翻过栏杆坠落,导致死亡。
余某和周某,彭某失去亲人后,悲伤不已,并要给女儿找回公道。
因11楼进行装修的业主共三户,于是将三户业主和小区物业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和认定
余某和周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物业公司、11楼三位装修业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0393.63元;2.诉讼费由物业公司、三位业主承担。
起诉的理由:首先,11楼三位业主在此之前均进行过房屋装修,均有可能是该装修木梯子的持有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于业主弃置于11楼半封闭阳台下的简易装修木梯,既未通知业主搬离,也未在业主未予处理的情况下予以清理,使得3周岁的小余得以借助木梯爬上阳台坠楼身亡。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其管理存在严重缺位,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未尽维修管理职责,事故发生时电梯内的摄像头无法使用,导致小余在独自进入电梯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监控室无法查看到,小余的监护人也因无摄像监控,无法及时寻找到孩子并采取合理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三位装修业主认为:三家装修时间均在2017年之前,并早已经完成,根据业主装修房子期间与物业公司签订有装修责任书,装修完成后,要经过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才退还装修押金,在2018年1月16日,已经过物业公司验收通过,而且装修押金均顶了物业费了。在公共地方(如走廊、楼梯等)堆放材料及杂物的事情不存在,否则也通不过物业验收。
三业主表示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余某、周某各2000元补偿款,亦会帮助余某、周某组织捐款。
物业公司认为:1、3岁幼童坠亡是意外事件,意外的发生并不具有可预见性。2、物业与业主签订装修责任书,并告知有关装修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业主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材料及杂物,并已在装修结束后进行验收,已经尽到了其管理职责,其对本案意外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余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涉案装修用木梯长期放置于11楼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能够预见到放置在公共阳台窗口的装修木梯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尽巡查、管理责任,不仅不清楚该木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未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责责令相关业主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清理从而排除安全隐患,存在次要责任。
无证据证明电梯监控的损坏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不予确认。
主张三家业主承担赔偿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摆放在11楼阳台上的装修木梯系三家业主所有,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要求三家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业主自愿各补偿2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20%计194078.73元,余某,周某承担80%计776314.90元。
三业主自愿补偿各2000元。
三,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律快车提醒,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有:1、原告与被告之间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明,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等。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收据等。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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