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师傅是一位出租车司机,这辆出租车是他和别人合开的,别人开白班,他开晚班,虽然很累,但是他自己一个人身上承载着全家人的生计,像他这样没学历没技术的,除了开出租,也不知自己能干啥,再累也要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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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这天,关师傅还是和往常一样,吃过晚饭后,在自己家小区门口等着来送车。等了一会儿后,车来了,关师傅和同事做了交接,就开着车上路了。
跑了几个小时,已经是凌晨1点左右了,关师傅来到了某夜市区域附近,把车停在路边,想趁机喝口水。刚喝完水,就看到前方有两名女子向他示意要坐车。

关师傅就把车开了过去,两个女子刚坐上车,关师傅正准备出发,从后视镜中看见有个男子朝着他的车大叫,不让他开车。
这时,关师傅看着车后来了大概有五六个男子,明显喝多了,车上的两名女子催促关师傅说,师傅,那些人喝多了,你快开车吧。
关师傅也能看出来车上的女子是在躲这几名男子,就开车出发,谁知刚起步,就听见砰的一声,他感觉自己车好像被砸了。
没办法,关师傅只能停好车,下车查看。关师傅走到车后一看,看到自己的车尾灯被砸破,酒瓶和尾灯罩的碎片掉落一地。
还没等关师傅找他们理论,为首的一人不由分说的一拳打在了关师傅的头上,关师傅眼前一黑就倒在地上。可是该男子继续对着关师傅拳打脚踢,甚至用脚踹关师傅的头部。
几名同行人中的一人试图将打人男子拉开,可是打人男子对着拉着他的人说,他的媳妇上了关师傅的车,他就要拉着自己媳妇跑,这种人就是该打。他还朝着同行的另外几名男子说,该打就来一起打。
随后,几名醉汉就在马路中间殴打关师傅。关师傅的同事看见了,赶紧过去劝说,可不成想,这些醉汉也把关师傅的朋友打倒在地,继续围殴。
路过的群众立即报警,民警赶到后迅速将关师傅和朋友送到医院医治,将打人的几人,以涉嫌寻衅滋事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事后,据关师傅和其朋友回忆,当时为首的打人男子很是猖狂,当时一边打他们,一边还威胁他们说,也不打听他是谁,在花溪他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眼瞎啊敢招惹他们!
贵州贵阳,一辆出租车的车尾灯,被一个醉汉一酒瓶给打破了,司机师傅立马下车找醉汉理论,可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醉汉一拳打在司机师傅头上,并招呼同行的多人对司机师傅进行围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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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下本案应该怎么定性,是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定性寻衅滋事?
首先,先说一个原则性规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即涉嫌违法又涉及犯罪的,针对其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其次,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醉酒的人违法犯罪,都不是其脱罪脱罚或轻罪轻罚的理由,都要为他们的行为接受处罚。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司法解释规定,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以,本案即便关先生和朋友经过殴打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是造成轻微伤应不成问题,而且打人者还符合在夜市区的道路上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满足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评价标准,打人者成立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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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关先生和朋友中的一人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标准,那打人者同时还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未达到重伤的程度,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还是应该以法定刑更高的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如果关先生和朋友中有一人达到了重伤以上,依然成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只是因为故意伤害的法定刑在3至10年有期徒刑,所以应该按照法定最高刑更高的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最后,无论如何,我认为这几个醉酒的打人者的行为都应该被刑法评价,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处以治安处罚而脱罪,必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适当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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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