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在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使负有义务的一方执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的范围可划分为一般财产与特殊、新型标的物。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的发布,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逐渐被纳入强制执行范畴,拓展了新的执行可能,也彰显向出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稳步迈进。本文对近年来民事执行中有实例可证的新型财产进行不完全梳理,以期增强对可供执行财产的了解,拓展执行申请思路。

壹、可强制执行的一般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可以理解为,除特殊情况、特殊标的外,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

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贰、特殊、新型财产的强制执行

一、三金

(一)被执行人养老金

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二) 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三) 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二、新型财产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总结,新类型财产执行特点有:

第一,涉案标的额巨大,仅依靠传统财产难以保障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到位。

第二,新类型财产属性特殊,对执行工作提出更高的专业性要求。

第三,部分新类型财产可查封,需满足特定条件方能处置。

(一)具有物权担保价值的新型财产性权益

1.电费收费权

电费收费权是电力企业基于电力特许经营权签订《购售电合同》或用电合同,从而取得向企业或电力用户收取电费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实质是基于售电、输电、供电而产生的债权。因而电费收费权无法单独转让,但法院在执行中可以按照应收账款的形式予以冻结、查封,对于到期的应收账款,可以依据到期债权的规定执行。

另外,正因电费收费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并且可以转让和公示占有,理论上可以将其出质。今年3月初建行湖州长兴支行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完成全市系统内的首笔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成功向某能源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也为电费收费权在作为执行财产提供了参考。

2.燃气收费权

燃气特许经营权是从事燃气管网建设、维护、供给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燃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燃气收费权属于燃气特许经营权之一,属于经营者的财产性权利。燃气收费权是财产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依法可以予以执行。

当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中仍不可忽视维稳执行人对燃气费用的收取。故在对燃气收费权进行司法处置时,应当预留被执行人的燃气供应、职工工资、企业运营等必要合理费用。

3.高速公路收费权

高速公路收费权是一种特许经营的收费权,依法可以质押,具有财产权利属性。实践中,有些法院已实际拍卖处置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对涉案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拆分后应得收益。

如,2020年11月17日,在河南省首例民营高速公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程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某民营企业对兰尉高速公路享有的 “收费权”进行司法拍卖,广州越秀集团以24.83亿余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2020年12月25日,全部拍卖款付清当日,法院即连夜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于次日兵分三路及时送达所有相关当事人,开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及时协助办理有关收费权转移、案款发放等手续。案件的快速执行,让买受方消除了“每天100多万过路费损失”的担忧。2021年3月19日,广州越秀集团顺利完成兰尉高速剩余收费权项目签约仪式。

4.排污权

排污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排污权司法拍卖成功案例。排污权可以保全,也可以执行。

5.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

2023年2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和维护合同效力;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要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意见》的出台使得从事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含自备电厂)和航空等行业的企业被执行人所涉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迎来了转机,拓展了新的执行可能,需要重视。

(二)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王瑞凤、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对于争议最大的人身保险,认为其更是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而非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基于此,如被执行人不解除其投保的人寿险合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代替投保人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

特别说明的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前,保单是投保人的财产,故强制执行保单是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前,且保单投保人为法院的被执行人时才会发生。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也就不能作为投保人财产而被强制执行了。

(三)虚拟财产

实践中成功用于强制执行的案例有:

法官通过搜索引擎查出网站运营商,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及协执文书邮寄运营商阿里云公司。2017年9月12日,运营商出具复函协助查封上述网站域名并限制登陆。9月18日,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来电询问如何履行义务,随后将全款打入法院账户,法院发函运营商解封网址,该批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二: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在执行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88888手机卡一张。

案例:2021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在抖音平台内资产500万余元,成功执结案件。

注: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