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3〕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及海河、辽河流域禁 渔期制度,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加强执法监管,促进渔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休禁渔秩序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目标
落实船籍港休渔和渔船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依港管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确保渔船“应休尽休”。继续坚持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采取更大力度、更实措施,聚焦关键领域、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确保全市休禁渔制度顺利实施,推动渔业资源休养生息、持续好转。
三、海洋伏季休渔相关规定
(一)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 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 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三) 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船位监测等管理制度,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执行。
(四) 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五) 所有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AIS、北斗等安全通导设备和船位监测设备(以下简称通导设备)必须确保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六)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报省厅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监管方案,仅允许使用当地渔船进行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船数、作业时间,作业渔船须由专人监管,并在定点渔港停靠且全程开启AIS、北斗等通导设备。作业区域严格限定在承包海域,严禁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留存作业期间的渔船轨迹,及时提醒、处置不按要求作业渔船。
(七)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或者科研教学等任务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任务由来、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涉及捕捞生产的,需按程序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八)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四、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
(一)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
1.按时返港休渔。所有应休渔船应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休渔渔船所有人应于5月1日前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附件1),确认休渔地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
2.异地休渔渔船监管。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船舶所有人须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4月23日前逐级报省厅批准后方可异地休渔。渔船异地休渔期间必须开启通导设备,如实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船位,严格遵守船籍港及靠泊港所在地的各项休渔管理规定。
需在省内异地休渔的,经船籍港所在地和靠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跨设区市休渔的,需经两地市 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逐级报省厅确认后方可异地休渔,并由靠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纳入本地休渔渔船监管范围。
需跨省休渔的,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异地休渔集中停泊渔港意见(每个省份的异地休渔集中停泊渔港不超过2个),并于4月23日前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与靠泊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协商同意后方可在省外休渔,并纳入靠泊港所在地休渔渔船监管范围。船籍港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与靠泊港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建立共管机制,所辖渔船必须集中停泊、统一管理,严格落实省厅《关于加强长期省外作业停泊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省外休渔渔船的安全检查和实时监管。
3.外省籍渔船监管。外省籍渔船确需在我市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省厅同意。未经省厅同意的,一律禁止在我市休渔。
(二) 严格转港程序
1.转港申请。休渔期间,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转港的,渔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请,填写《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见附件2),并提供坞修合同,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2.转港批准。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县(区)范围内进行,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确需省内跨县异地坞修的,经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和坞修船厂所在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跨设区市休渔的,需经两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方可转港坞修,并由坞修船厂所在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纳入本地休渔渔船监管范围。相关情况报省厅备案。
确需省外异地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与坞修船厂所在地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调。经协商同意方可在省外坞休,并遵守当地休渔管理规定。船籍港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坞修船厂所在地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共管机制,定期开展实地核查,实时掌握省外坞修渔船动态。
3.闭环监管。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通导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坞修结束后,应及时返回船籍港休渔,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应休渔船,按照转港报批程序执行,于4月30日前逐级报省厅备案。
4.避风转港渔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港口停靠并负责全程监管,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安排渔船返回原休渔渔港休渔。避风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AIS、北斗等通导设备。
(三) 压实监管责任
1.严格依港管船。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管理台账,制作《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附件3),对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监管。各县(区)要合理选定休渔地点,保证每个休渔地点均有执法人员监管。要根据辖区内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将渔船分类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如实绘制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并根据渔船动向进行动态更新。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一并列入本地休渔渔船台账,并严格落实各项休渔管理措施。
2.实施定人联船。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每艘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人,并在渔港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管责任人负责对所包联的休渔渔船进行全程监管,实时掌握渔船动态,督促渔船所有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
3.开展定期点验。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港渔船情况、坞修渔船情况、转港渔船情况、专项捕捞渔船情况等进行统计,并每月开展2次定期点验。定期点验时间为每月1日、16日,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点验情况报我局。
4.整治安全隐患。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和《河北省2023 年度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充分利用海洋伏季休渔有利时机,对港内停泊渔船逐艘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并监督整改到位,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特别要督促船东船长及时整改救生筏安装不规范以及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未喷涂船名号、船籍港等问题隐患。
(四) 提升信息化效能
1.实行24小时监控。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渔港信息化监控制度,安排专门人24小时值守,明确信息化监控值守地点、固定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于4月23日前将安排落实情况(附件4)报我局。
2.强化信息化监管。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平台等,逐船标记钓具渔船、专项捕捞渔船、坞修渔船和异地休渔渔船信息,通过划定电子围栏、小物标雷达等对辖区渔港和休渔渔船实行全天候信息化监管,对发现渔船通导设备离线、船位异常、违规出港等问题第一时间调查处置。我局将对各县区渔船通导设备开几率、发现问题处置率、值班值守情况等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五) 强化执法检查
1.强化驻港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和封港清船,重点检查在港渔船的船名标识、携带渔具、通讯导航设备等情况,对船名标识标写不规范、违规携带渔具和未按规定开启通导设备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加强港内渔船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按照《秦皇岛市渔港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完善渔港设施配置,做好渔船渔港“防火、防汛、防风、防污染、防碰撞”等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海巡陆查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涉渔“三无”船舶、捕捞辅助船、养殖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违反专项(特许)捕捞规定以及外省渔船在我市海域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频率频次,突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冀辽省际交界线”和违法违规行为多发海域等重点海域执法监管。将省外异地休渔及坞修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坚持“谁的船谁负责,谁派员谁管理”,密切关注此类渔船动向,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后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向停泊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报协查。
3.坚持海查陆处。对海上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坚持“海查陆处”原则,一律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依法清理取缔。各县区至少设立1处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港口)或集中扣押区域。
(六) 统一处罚标准
1.依法依规处罚。伏休期间查办的案件一律通过河北省渔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执法办案网上运行,执法文书在线生成,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率。严格按照《渔业法》《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渔政部分)》等要求,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执行统一处罚标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本年度资格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2.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具体扣减事项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2〕2号) 执行。
五、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一) 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 禁渔时间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 时。
六、内陆禁渔期管理措施
(一) 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渔船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措施,对辖区内渔船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制作《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要逐船落实监管责任人,负责督促渔船所有人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强化渔船管理,严禁渔船擅自移动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二) 强化重点水域执法
组织开展青龙河、洋河、石河、沙河、新开河、汤河、新河、戴河、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等重点水域水陆巡回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依法查处电毒炸鱼、锚鱼等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违法行为。对禁渔期在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三) 加强区域部门协作
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