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心收留他, 谁能想到他能干出这事?”上海浦东,发生了这么一件令人作呕的事情。男子趁好友熟睡之际,竟然对男性好友实施猥亵,最终获刑。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犯罪嫌疑轩某,男性,48岁,来自安徽淮南,在上海打工,与本案被害人闫某共同居住在浦东新区一群租房内。检察机关指控,轩某利用闫某同床且熟睡之机,以某某方式致闫某下身隐私部位皮肤损伤,事发后,闫某电话报警,轩某与被害人一同至公安机关,轩某到案。

案件回顾:48岁的轩某某到沪务工,因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很不稳定。于是轩某某便找到好友闫某帮忙,闫某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手头也很拮据,于是答应先让居无定所的轩某某与自己同住,待轩某某工作稳定后再离开。
2020年1月13日,因闫某所居住的也是群租房,居住条件十分紧张和简陋,闫某便让轩某某与自己同睡在一张床上。谁知,就在闫某熟睡之际,轩某某竟然对闫某做了猥琐之事,致使闫某下体皮肤损伤。吃痛的闫某猛然惊醒,看到轩某某一脸自我陶醉的模样,愤怒的闫某拨打了110报警。
轩某某见闫某已经生气并报警,自知理亏,便和闫某一同到了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医鉴定:闫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
那么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还是涉嫌犯罪呢?
要知道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罪的处罚大不相同。刑法上的猥亵罪分为两种,一种为强制猥亵罪,一种为猥亵儿童罪。一旦触及猥亵罪,将入刑,而一般的猥亵行为,则只需要受到治安处罚。

两者如何区分,一般猥亵主要包含咸猪手、揩油等;猥亵罪是指以暴力的手段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如杀害被害人或者亲友、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威胁以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方法,如利用熟睡、患病之机进行猥亵,将被害人麻醉、灌醉之后进行猥亵等。
猥亵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已经明确扩大了猥亵罪的保护对象,原文中的“妇女”更改为“他人”,所以猥亵罪并不仅限于女性和儿童,将包括成年男性。
因此本案中的轩某某为追求性刺激,趁被害人闫某熟睡不知反抗之际,强制猥亵闫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轩某某主动跟随闫某到公安机关并作出如实供述是否成立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的轩某某明知闫某报警,并且也知道自己跟随闫某一同到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处罚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置身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然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