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社会公众反家暴法律意识,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和优良家教家风,在“5·15”国际家庭日暨家庭教育宣传周来临之际,苏州中院、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妇联联合发布“苏州市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今年3月,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反对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从源头预防、事件处置、协同治理、长效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4条联动工作意见,标志着多方位、立体化、全链条的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形成。

苏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姜彦、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法规大队副大队长黄伊娜、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徐苏华对典型案例分别做介绍。此批典型案例涉及家庭暴力的类型、举证责任及认定、家庭暴力告诫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具及强制执行、家暴过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检法妇等部门对妇女儿童权益的联动保护、多元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等,充分体现我市多部门凝心聚力、联动履职,织牢织密反家暴“保护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苏州市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01

职能机构代为申请 “双令”齐下保护儿童——张家港市妇女联合会与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0日,社区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某(女,7岁)身上有大面积烫伤且未就医,疑似遭受不法侵害,遂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该情况报告至相关部门并报警,李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后经调查发现,李某某成长在单亲家庭,其生母王某某为“教育”孩子,采取了不适当的殴打、开水泼烫的方式,导致李某某被严重烫伤。4月11日,张家港市妇联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要求禁止王某某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张家港法院立案庭通过绿色通道收到申请,承办法官立即同心理辅导老师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当日便向王某某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某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日,人身安全保护令还送达给张家港市妇联、城北派出所、王某某所在社区,请多部门协同监督保护令的落实。后张家港法院会同市妇联、民政、检察院、公安、社区、医院等部门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微信工作群,联合跟进李某某的后续保护措施。同时,张家港法院向王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邀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王某某进行了多次家庭教育指导,以纠偏其错误的教育理念。由于王某某暂不适宜抚养李某某,李某某出院后被安排至福利院暂住,后经民政部门联系由其外公外婆接回老家居住,法院通过民政局持续跟进女童和母亲的生活状况。李某某现在生活状态良好,已就读一年级,与母亲王某某也时有联系,母女关系修复情况较好。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相关职能机构代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年龄小、认知弱、不了解相关法律或惧怕施暴者、担心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敢依法维权。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对代为申请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允许近亲属、职能部门、相关权益保护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筑起反家暴的“防护墙”。此外,本案也反映出单亲家庭中家长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当、监护缺失的问题,法院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02

法院依职权对家暴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黄某某与陈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女)与陈某某(男)均系张家港市某经济合作社村民,两人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黄某某于2022年7月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性格粗暴,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存在家暴行为,要求与其离婚。庭审中,陈某某未到庭参与诉讼。在举证阶段,黄某某囿于文化层次低、证据意识缺乏等因素,并无家暴方面相关证据提交。庭审后,经法院释明,黄某某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反映曾有报警情况。张家港法院遂启动涉家暴联动协作机制,与辖区所在妇联、派出所对接,至当事人家中、所居住社区进行职务调查。

【裁判结果】

张家港法院调查取证后查明,2022年8月7日,陈某某、黄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推搡拉扯,经黄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调解,双方达成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协议书。法院协同当地公安、社区至陈某某家进行调查核实期间,陈某某态度恶劣,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因黄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预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张家港法院依法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村(社区)书记、社区民警,当场向双方进行送达并释明了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反响良好,陈某某同意不再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夫妻之间友好协商解决纠纷,黄某某同意再给予陈某某改错机会,向法院申请撤回了离婚案件的起诉。

【典型意义】

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往往是突发的,受害者如何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是实践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中亦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家庭暴力受害方在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或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材料,以尽快形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建议家暴受害方增强证据意识,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司法局等寻求帮助,伤情严重的尽快就医治疗,这些单位形成的接处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接待记录、诊断证明等,均可以作为反映家暴事实的证据;还应注重保留施暴者的书面保证、短(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

03

实施家暴者系过错方 离婚时依法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与吴某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4年起,双方之间矛盾增多,吴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李某某多次起诉离婚,后又因内心恐惧、担心吴某某对孩子不利等多方面原因而撤诉。双方自2017年8月分居至今。2022年,李某某鼓起勇气再次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吴某某对李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多次报警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佐证,吴某某也予以认可,太仓法院予以认定。结合双方已分居多年、感情破裂的情况,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考虑吴某某有家暴行为,系婚姻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女方。在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吴某某购买的商业险保费100万时,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某取得其中60万元,由吴某某向其支付。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即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如法院组织调解无效,仍将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解除婚姻关系。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过错方,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分割财产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最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时,对有过错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04

人身安全保护令权威性不容侵犯——冯某某与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宋某某(男)与冯某某(女)结婚十多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宋某某多次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冯某某,辱骂冯某某的家人,进而对冯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冯某某受伤。冯某某多次报警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后冯某某先后两次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吴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确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分别于2021年2月、2022年1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宋某某对冯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冯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2022年5月,宋某某又在家中与岳父发生争执并导致岳父受伤,冯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吴江法院在依法调取相应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后,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执行。法官协同区妇联工作人员、家庭教育指导师,在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开展了执行工作。法官向宋某某释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妇联工作人员同时安抚冯某某情绪,告知其如遭到暴力或暴力威胁,可向妇联寻求帮助;家庭教育指导师及时对双方开展心理疏导。经过教育与引导,宋某某主动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克制自己的言行。法院事后进行电话回访,冯某某表示宋某某未再实施过家暴行为。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考虑到冯某某与宋某某仍共同生活,法院采取了较为柔性的执行方式,通过法治教育和心理干预,引导宋某某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对执行效果进行了跟踪回访。如果被申请人继续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法院将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书面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强力保障反家暴的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2023年2月20日,吴江法院联合区妇联、区公安局推出“让爱回家”项目,携手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协作机制。各部门围绕文书送达、跟踪回访、心理疏导、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整体合力,构建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多资源利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协作工作格局,持续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力度,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帮扶,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05

家庭暴力只有伤害 拒绝错误管教方式——潘某扬与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潘某(男)与薛某(女)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3月分居,儿子潘某扬(时年6岁)随父亲共同生活。2021年5月薛某探望儿子时,发现其身上有伤痕,遂报警。经了解,潘某扬身上的伤痕系其父亲为管教儿子,用棍子击打儿子的手部、腿部等部位造成。潘某陈述打儿子的原因是:潘某扬多位同学家长向其反映潘某扬在学校有咬伤、划伤同学的行为,其认为棍打儿子是正常管教。在公安机关调解下,潘某承诺今后不再动手打儿子。薛某认为潘某仍有伤害儿子的可能性,遂代理潘某扬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潘某对潘某扬实施家庭暴力;责令潘某迁出潘某扬的住所,潘某扬随薛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采取棍棒击打儿子的行为,直接造成儿子潘某扬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惧,这种施暴行为已经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范围,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予纠正。鉴于薛某提出的其他诉请涉及潘某扬的抚养关系问题,可在薛某与潘某的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法院最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潘某对潘某扬实施家庭暴力;二、驳回潘某扬的其他诉讼请求。经法院事后跟踪回访,潘某未再出现家暴孩子的行为。

【典型意义】

受“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家长认为打骂孩子天经地义,殊不知这种粗放式管教方法已经超过正常教育范畴,涉嫌实施家暴。任何人都没有随意侵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权利,无论怎样“为子女好”,都不能赋予家暴正当性。棍棒教育很大程度上会对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造成伤害,甚至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根据孩子的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06

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属于语言暴力——王某某与毛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毛某某(女)系王某某(男,未成年人)的继母,2018年与王某某的父亲结婚,2022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期间,毛某某持续通过抖音、QQ、手机短信、上门吵闹等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侮辱、诽谤、骚扰,导致王某某出现精神抑郁等症状,曾到医院精神科就诊。因无法忍受毛某某的长期骚扰辱骂,王某某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人格权诉讼,要求判令毛某某删除言论、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案审理期间,王某某另行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禁止毛某某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实施打扰生活的行为;禁止毛某某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禁止毛某某骚扰、跟踪其及其亲属。

【裁判结果】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也得到毛某某的认可,足以证明王某某及其亲属有人格权遭受侵害或面临遭受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形,故裁定:禁止毛某某实施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王某某;禁止毛某某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王某某名誉权的行为;禁止毛某某骚扰、跟踪王某某及其亲属。此外,在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也支持了王某某的主张,判决毛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公证费、律师费等诉讼成本。毛某某经教育批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确存在过错,在判决后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向王某某进行了书面道歉。

【典型意义】

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相比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对受害人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于说“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07

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切实保障妇女人身权益——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祁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系夫妻,2022年9月,祁某某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张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等行为。虎丘法院进行了初步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包括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回函、CT 诊断报告单等,证明双方经常因感情问题发生肢体冲突,2022年8月6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导致祁某某鼻骨骨质断裂,经公安部门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认为其系在争抢吉他过程中不小心碰到祁某某鼻子,并非实施家庭暴力,但承认有过殴打祁某某致其颈椎受伤住院一周、把祁某某头推到电梯门框上至其头部流血的事实。

【裁判结果】

虎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申请人祁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于申请次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某某对祁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张某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骚扰、跟踪、接触祁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张某某在祁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祁某某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了虎丘区妇联、祁某某住所地派出所及居委会。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严格遵守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最终调解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债务承担、共同财产分割等予以明确。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双方调解离婚之日已移送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年来,家庭暴力并非家事、私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本案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祁某某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也依职权对相应事实进行了调查,经过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进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国家公权力阻断家庭暴力施暴方与受害方的联系,有效地防治了家庭暴力,依法、及时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本案中,法院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的新规定,对施暴方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进行必要限制,以增加受害方的安全感。

08

立足纠纷多元化解,切实保障妇女人身权益——荣某某和柯某某婚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荣某(女)、柯某青(男)系夫妻,婚后多年经常因荣某赌博陋习、柯某青性情反复、日常生活和经济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20到2023年间多次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升级引发家庭暴力、殴打他人等情况。公安机关多次处警,期间进行过9次简易治安调解和口头警告、1次受理行政案件。

【处置结果】

针对荣某、柯某青实际情况,属地派出所多次向所属社区(村)、妇联部门汇报,并会同天伦社区、周市镇司法所、妇联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跟进掌握双方情感矛盾的变化情况,开展教育疏导。2023年初,针对双方矛盾纠纷警情,结合基础管控“五好”筑安行动,昆山市公安局将其作为市县两级挂牌督办事项,市局主要领导督办指导,继续深入开展部门联动处置。经多方联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承诺将认真履行协议内容。截止目前,两人已关系缓和,并严格执行协议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对此,昆山市公安局将进一步规范家暴警情处置和警示告诫作为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在派出所警情处置环节中创新法律宣传教育环节,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将家暴警情情况同期抄报给社区(村)妇联等相关部门,使妇联全面嵌入社会治理“一张网”中,切实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同时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法律服务,让更多受害人了解“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维权手段并合法合理运用。

09

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切实保障妇女人身权益——张某某与范某某家庭暴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7日16时,派出所接报警称报警人范某某因家庭琐事被老公张某某打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范某某与张某某因照顾小孩事宜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打了范某某几耳光。现场询问时了解到张某某曾有多次对范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节,民警遂将双方带回所内进一步了解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某承认了报警当日其殴打范某某的事实,结合范某某所称多次被殴打情况,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发现2022年也有范某某报称被张某某殴打事实。

【处理结果】

调查过程中,范某某主动原谅张某某过错,张某某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属于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民警在接触双方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思想观念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小孩教育问题经常会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升级。在综合考量加害人既往家庭暴力行为及今后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等因素,为切实保障妇女人身权益,虎丘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邀请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司法所调解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告知了加害人张某某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及再次实施应受到法律惩处等内容,张某某表示认可并保证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范某某衷心感谢公安机关对保障其权益所作出的关心和帮助。截止今日,通过后期回访、社区民警督导等方式,张某某未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经过调解范某某也不再追究张某某此前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保护被侵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经常会因为家庭内部琐事引发冲突升级,但是往往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未能对加害人形成真正的约束,亦或是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某一方面会加剧家庭内部矛盾,导致关系进一步破裂。江苏省家庭暴力警情处置执法标准的更新,对情节轻微和情节较重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指导意见,该案中,就是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根据现场调查的家庭暴力起因、程度、后果等情节,综合考量加害人既往家庭暴力行为及今后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加害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具有现实处置的指导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开具,能够有效的对加害人实施法律上的提前监督,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人一颗“定心丸”,给加害人一道“紧箍咒”。

10

再婚家庭女孩的权益守护——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女孩园园(化名)报警,称母亲和继父对其家暴,园区公安作为园区巾帼守护者联盟成员单位,第一时间联动园区妇工委,为该家庭寻求支援。接到求援后,园区巾帼守护者联盟专家团队就该事件进行全面跟进。经了解得知,园园是名16岁女孩,年幼时父亲已去世,母亲只能重新进入职场打拼。不久后,园园母亲与现在的继父相识并重组了家庭。母亲负责赚钱养家,继父负责照料家庭及孩子的教育陪伴。继父对园园的管教方式简单粗暴,多次采用暴力控制等手段,母亲则对此采取了漠视放任的态度,在这期间也积累了园园与父母之间的矛盾,园园的心理健康受到影响,还出现过抑郁症状。近期由于学业及学习前景的分歧引发了这次的家暴与报警。

【裁判结果】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园区巾帼守护者联盟各成员单位——园区公、检、法、妇工委等部门对该案进行分析研讨,最终认定本案的父母行为没有严重到触犯刑法的程度,但是已违反《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属于监护不当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未成年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研讨决定由园区公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殴打孩子的继父搬出目前居住的房屋,以保护孩子目前的人身安全。园区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园区公安、园区检察院、园区妇工委协助落实。为帮助家庭监护人改善沟通技巧与教育能力,妇工委与公、检、法联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接受为期6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学习,同时,由妇工委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该家庭提供了6个月家庭教育指导。2022年,经过长达半年共18次的家庭教育指导,孩子与母亲和解,并决定在家休息调整状态,重拾画画爱好,同时在线进行文章编写。经家庭反馈,目前园园已与网络平台签约三个网络作品版权转让,妈妈也懂得了与孩子建立边界的共生状态,学会积极求助家庭外部资源,进行情绪宣泄及情感支持。

【典型意义】

一个常见的家暴报警案件,在园区发生后,并没有简单的草草处置,而是看到了一个 16 岁正值青春期少女心理上的无助,看到了这个家庭关于亲密关系以及家庭教育的问题与缺失。在园区巾帼守护者联盟协同合作机制作用下,一方面公、检、法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直面案件,从法律上定性把关;另一方面,联盟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资源优势,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最有司法温度的处置意见:一是公安机关代园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园园的母亲和继父对园园实施家庭暴力;二是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院三家共同出具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三是妇工委安排第三方专业人员跟进此案,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家庭问题进行了一对一的辅导,引入科学家庭教育指导观念及技巧,给了这个家庭重新开始的契机与支持,从根本上挽救了一个家庭,守护了一枝含苞待放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