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举报信一份,认为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向被告投诉举报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请求对该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2019年5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信件后,于5月29日将该投诉举报交x区卫健委办理。因辖区地域管辖分歧,被告将该投诉举报案件回转后于6月17日转交x1区卫健委

本案原告起诉后,被告又于2019年9月6日将原告投诉事项重新转交给x区卫健委办理。因被告至原告起诉前未就原告所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也未向原告进行书面告知、回复,故原告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仍未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原告观点

原告系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从事X射线安检仪操作三品安检工作,因长期从事该项工作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在公司应当为原告配备个人剂量计并进行检测,但现该公司未给原告配备,违反有关规定,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及生命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告举报了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请求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但至今被告未履行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其投诉举报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三、被告观点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及时依职权和行政管辖的规定向x市x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x区卫健委)进行了转送转办,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但在此期间因涉及对辖区管辖理解认识偏差,经交办、回转、再交办等,导致所交办的事项处理延期,目前被告已将该事项再次交由x区卫健委办理,案件正在积极调查处理中,待处理结果作出后会及时向原告回复。故被告已履行了职责,并无行政不作为。

四、被告证据

1、举报信一份;2、信访事项转送转办单两份;3、x区卫健委关于管辖回复一份;4、x市x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贾某杰反映事项延期三个月的请示”及同意延期的回复;5、x1区卫健委情况说明及附件;6、x66号信访事项转送转办单一份。证明目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五、庭审意见

原告认为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工作过程中存在侵犯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告进行投诉举报,被告收到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但本案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并未将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向原告进行书面反馈。

直至2019年9月6日一直处于内部分工管辖的转交转办阶段中,至今未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或答复,未履行行政职责且程序也有不当之处。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严格行政程序的行政法原则,被告应当及时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六、法院判决

被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2019年5月13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