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和一位在街道办工作的朋友聊天,他跟我倒苦水:“现在信访件办理工作不好做啊,每天收到一堆投诉,有投诉邻居违建的,有举报工地深夜施工的,还有要求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的。有些事我们实在忙不过来,就按信访程序快速办理,60天内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我问他:“这样不分类处理,当事人没意见吗?”
他愣了一下,说:“信访不是兜底的吗?总比不恢复强吧?”
其实,这里头有个挺专业的问题—啥时候该走信访渠道,啥时候该走行政履职程序,很多基层工作人员确实分不清。但分不清,不等于没有风险。
先说说什么叫“信访代替履职”
简单打个比方:你家楼下邻居搭了个雨棚,下雨天滴滴答答吵得你睡不着觉。你找到城管部门,要求他们依法查处这个违章建筑。按照法律规定,城管接到这类申请,应该启动行政程序—该调查调查,该拆除拆除,然后给你一个正式的行政程序答复。如果你对这个答复不满意,可以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但如果城管把这件事当成普通信访件处理,给你出了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那问题就来了。这种做法,就叫“信访代替履职”,说白了就是以信访为名,未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的说法(P207),这不但可以去法院起诉,而且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为什么行政机关爱用“信访”这个筐?
道理很简单—信访处理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院是不受理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 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中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意见出来后,各级法院普遍把信访处理行为挡在了诉讼大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公布的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又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如果把一件本应走行政履职程序的事按信访来处理,一来不用遵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严格的程序规定,二来当事人即便拿到回复也不能去法院起诉,于是,在实践中,大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人为地塞进了信访渠道。
但是,现在“信访不可诉”不是绝对的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如果信访答复意见改变了原来的法律关系,或者给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那它本质上就是一个行政行为,当然是可以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法二巡〔2016〕5号)中有个案例:马恩本诉嫩江县政府不履行发放移民安置补偿款职责案。裁判观点很明确—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如果改变了原处理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处理,那就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还有一个更直接的规定,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212号)第一条:公民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说到底,当行政机关以信访方式变相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明着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但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是可诉行政行为。
怎么区分信访事项和履职申请?
说实话,这事儿连专业人士都头疼。现行法律法规对信访和行政履职的边界,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
实际操作中更难:不管是信访还是履职申请,大部分都是通过网上信件转来的。很多当事人自己也分不清,写信的时候也不会明确说“我这是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负责分拣信件的办公室人员,面对成堆的来信,也很难做到精准甄别。
而且,一个行政机关到底有哪些法定职责?这些职责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里,没有统一的清单。尤其是那些不常用的、边缘性的职责条款,工作人员不熟悉、拿不准,很容易就按信访处理了,结果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怎么办?
对行政机关来说,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信访不是“兜底筐”,什么都往里装。收到申请人来信,不能图省事一律按信访处理,而是要综合看申请的形式、内容、诉求属性、实质目的。拿不准的,主动跟当事人沟通,问清楚他到底想要什么。
更重要的是,机关内部应该把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和相关法条梳理清楚,列出清单,让工作人员有据可依。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毕竟,一旦被起诉,法院可不会因为你分不清就网开一面。
说到底,“以信访之名不履行法定职责”,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常规法律途径的不足,而不是给行政机关一个逃避责任的“后门”。把这个道理搞清楚了,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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