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工作中,经常遇到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把“行政履职”当成了处理信访事项的“兜底程序”—不管投诉的是什么内容,先套上“依法分类”的受理告知书,再出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救济途径是引导当事人 去复议、诉讼,而不是复查、复核。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误解,也容易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一、信访处理与行政履职,本来就是两条路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写得清楚,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六种办理方式,包括诉访分离、仲裁程序、党内申诉、特定行政程序、行政履职程序,以及最后的信访兜底。可见,行政履职和信访处理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一个可以互相替代的“万能筐”。
除了用行政履职代替信访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职能部门为了方便,习惯把群众反映的“要求履职”问题硬塞进信访程序,出一份《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或者《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最后还不忘加一句:“不服的话,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表面上看程序完整,实际上却是用信访答复代替了行政履职。
这样做会让信访局工作人员“苦不堪言”,一方面,用信访答复代替了行政履职明显是程序违法行为,再复查、复核等同于明知程序有错仍“一意孤行”。另一方面,申请人通过来信形式寄出履职申请,职能部门未线上登记,信访局工作人员根本无法线上撤销。
二、两种程序为什么容易“混用”?两大原因
第一,怕进法院。过去有些地方将履职申请按信访程序处理投诉,结果被法院判败诉,理由是“该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行政诉讼法解释和2005年的相关批复都明确:信访处理行为一般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本来是为了减少法院压力,但有些行政机关却反过来利用这一点—把本该依法履职的事项包装成信访答复,借此规避司法审查。说白了,就是“怕当被告”。
第二,图省事。基层信访系统有一套固定的流转、办理、答复流程,很多职能部门接到群众来信后,无论对方是投诉违法排污、申请信息公开还是要求查处违建,一律私底下按信访程序走:先出受理告知书,再出处理意见书。这样操作熟练、格式现成,还不用面对履职程序里的时限压力和实体审查责任。久而久之,就成了习惯。
三、引用一个经典案例:法院说“不能混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个典型案例,叫“范某生诉嘉善县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事情很简单:范某生发现附近有养猪场和餐具消毒厂把污水直排河道,导致他养的鱼和珍珠蚌大量死亡,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县政府把这个投诉当信访事项处理,范根生不服,一路告到法院。
法院的判决很直接:范某生要求的是“对污染行为进行查处”,这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是信访事项。县政府按信访程序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撤销行政机关的维持复议决定,责令重做。
法院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有一段话:正确区分信访事项与履责申请,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典型意义。潜台词就是—不要什么事都往信访筐里扔,该管的事你得去管。
四、到底怎么区分行政履职和信访?记住三条“硬杠杠”
尽管理论上有争议,但实践中可以把握几个原则:
第一,看对方要的是什么。如果只是表达不满、提建议、反映问题但没有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为,这偏向信访。但如果明确要求“对某企业违法排污进行查处”“责令某工地停止夜间施工”,这就是典型的履职申请。
第二,看有没有具体的违法线索。范某生案里,法院特别提到:投诉内容里包含了明确的环境违法事实线索,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种“事实+请求”的结构,是履职申请的标配。而一般的信访投诉,往往是“情况反映+期盼改善”。
第三,看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比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对不同领域的投诉举报有专门的受理、办理、答复和救济渠道。凡是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处理程序的,原则上不走信访。
五、将信访程序当做“万能程序”的法律后果
把履职申请当成信访事项处理,至少带来三个问题:
一是耽误时间。信访办理时限往往比法定的履职期限要长,而且信访答复不可诉,当事人绕了一大圈才发现走错了门,回过头再走履职程序,可能已经错过了证据保全的最佳时机。
二是责任虚化。行政履职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书面说明不予处罚的理由。而信访答复最后可能只是“已转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督促整改”之类的套话空话,实质性的监管责任反而被虚化了。
三是激化矛盾。当事人本来希望解决问题,结果收到一纸信访答复,被告知“不服可以去复议诉讼”。等他真的去复议或诉讼,司法局说不可复议,法院又说信访处理不可诉,或者因为程序错乱驳回起诉。两头碰壁,最终只能把怨气撒在信访局工作人员身上。
说到底,行政履职是行政机关的“分内事”,不是信访事项的“兜底程序”。信访的存在,是为了兜住那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渠道的诉求,而不是给行政机关一个“绕着走”的理由。
最高法在范某生案里其实已经给出了裁判规则:只要公民申请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并且提出了明确的违法事实和查处请求,就应当按照履职程序处理,不能塞进信访通道。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