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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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

10枚勋章

法律硕士.陪审员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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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与枉法裁判的区别 司法裁判出现问题,主要分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枉法裁判三种情形,很多人混淆三者,会直接导致维权走错路。
    事实认定错误,核心是证据问题。案件关键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支撑,证据链不完整、不闭合,法官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整个裁判过程不存在徇私偏袒,只是对案件事实的查证、认定出现偏差,属于客观上的事实查明不到位。 法律适用错误,属于专业判断偏差。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选错了适用法条,或是曲解法律立法本意。这类错误是法官专业能力、判断失误导致,全程没有主观徇私枉法的故意,单纯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 枉法裁判则是主观故意的违法犯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法官主观上刻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客观上故意不采纳有效证据、歪曲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且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这和前两种无心之失有本质区别,是明知违法却故意为之。 简单来说,事实认定错是证据没查清,法律适用错是专业有偏差,枉法裁判是刻意徇私枉法。前两种通过上诉、再审等常规司法程序就能纠正,而枉法裁判需要实打实的徇私证据,才能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庭审结束后补充意见怎么写才容易被法官采纳? 很多当事人开完庭,法官要求提交书面庭后补充意见,却不知道如何下笔,担心写得杂乱无章、没有重点,白白错失最后申辩机会。其实庭后意见不用晦涩专业,逻辑清晰、要点齐全,法官就愿意采信。
    可以采用固定写作思路:明确诉求+案件事实+对应证据+法律条文,四段式结构简单好用。 开头直接亮明己方核心主张,不绕弯子,让法官一眼抓住关键;接着精简梳理案件关键经过,只写与争议焦点相关内容,无关细节一概省略;随后逐一列明支撑事实的证据,标注证据页码,方便法官核对卷宗;最后引用对应法律条款,说明己方诉求合法合理。 下面以合同欠款纠纷为例: 我方核心意见为,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违约金及剩余货款。 案件事实上,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严格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全面履行合同责任,而被告长期拖欠尾款不予结清,已明显构成违约。 证据方面,双方正式购销合同、被告签收确认的送货凭证、双方沟通催收欠款的聊天记录均可佐证,相关材料分别对应卷宗证据页码,真实有效、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守约方有权主张足额清偿。本案付款期限早已到期,被告无合法免责事由拖延付款,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庭后书面意见,是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向法官完整陈述观点的最后关键渠道。不用刻意模仿律师文书风格,语言平实直白也没关系。 只要紧扣案件争议焦点,不啰嗦、不情绪化,事实清楚、证据对应、法条准确,逻辑通顺严谨,就能清晰传递自身主张,大幅提升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概率。 #聊聊社会新鲜事#
  • 独自出庭应诉,法官可能问哪些问题及应答技巧 独自出庭没有律师协助,法官的提问直接关乎案件走向,每一个问题都针对的是案件核心,答好以下六个高频问题,能有效避免庭审被动。
    1. 法官问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要只顾诉说自身委屈,答非所问。如果知晓具体法条,直接说明依据某法律第几条即可;不清楚法条也别乱编,如实说:“法官,具体法律条文我记不清,但我主张的案件事实清晰,恳请法庭依法裁判。” 2. 法官问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切忌只说“没意见”“不认可”,不说明理由的质证毫无意义。要针对性表态并讲清原因,比如:聊天记录截图无原始手机载体,无法核实真假,不认可真实性;录音是对方私自偷录,不认可合法性;借条签字非本人所签,已申请笔迹鉴定,不认可真实性。 3. 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别简单回答愿意或不愿意。稳妥应答:“我尊重法庭的调解安排,如果对方有切实调解诚意,可在合理范围内协商;但我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如果调解无果,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既留调解余地,也不弱化自身诉求。 4. 法官问是否认可对方所述的案件事实?这是关键陷阱,随意认可会构成法律自认,无法反悔。不要说“基本属实”,要拆分事实逐一回应,比如:“我认可收到对方款项,但不认可欠款未还的说法,我有转账记录证明已还清。”明确区分认可与不认可的内容。 5. 法官问是否有证据证明自身主张? 不能说有证据却拿不出,也不要直接说无证据。证据如果准备好,就列明证据名称,表示可当庭核对;证据需补充或调取,就说:“已提交部分证据,还有关键证据需申请法庭调取,恳请法庭给予补充提交的时间。” 6. 法官问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这是最后陈述机会,别重复之前内容,也不要说“没有”。可简洁表态:“本案庭审事实已查清,我方证据足以证明主张,恳请法庭依法支持我的诉求,谢谢法庭。”如果法官遗漏关键事实,此时需要简要补充。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庭审中对方故意歪曲你提交的证据,这时应该怎么做? 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不少人都会忽视一个关键问题。正常流程里,我们提交证据后,会逐一说明证据名称、具体内容及证明目的,再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但实际庭审中,对方为了推翻我方主张,往往不会客观质证,反而会故意歪曲我方证据:要么曲解证据本身的内容,要么无端质疑证据来源合法性,要么颠倒我方证明目的,甚至刻意截取内容,把我方证据说成对其有利的依据。
    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已经把证据说明白了,对方胡乱解读无需在意,法官自有判断。这种想法其实存在很大风险。对方刻意歪曲的质证意见,带有极强的主观引导性,很容易干扰法官的自由心证。庭审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若对方言之凿凿地错误解读证据,我方不及时制止纠正,法官很可能在潜意识里对我方证据产生质疑,进而影响案件判断。 遇到对方故意歪曲证据的情况,一定要立刻采取应对措施。首先要当场向法官举手示意,申请对对方的质证意见进行补充回应,逐条点明对方的曲解之处:如果对方歪曲证据内容,就直接宣读证据原文,还原真实信息;如果对方质疑证据来源,就清晰说明证据的合法获取途径,佐证其合法性;如果对方混淆证明目的,就再次明确、简洁地阐述证据要证明的核心事实,纠正错误解读。 除此之外,在后续法庭辩论阶段,还要重点围绕证据争议点展开辩论,进一步梳理证据逻辑,强化法官对我方证据的正确认知。只要我们及时、准确地做出回应,法官通常会针对争议问题向对方发问,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这也意味着我方观点已被法庭重视,能有效避免因证据被歪曲而陷入被动,大幅提升案件胜诉概率。 #社会趣事来分享#
  • 小学班级变少,多余的在编老师还会转岗吗? 南京江北新区前几日发布2026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里面有三所学校2026年只招一个班级。
    一直以来教师在世人眼里都是热门稳定岗位,更是女孩子优选职业。工作体面,作息规律,还有寒暑假,工资也在向公务员看齐。 然而,出生率下降、生源持续减少正给教师职业带来冲击。 未来的教师可能面临这几种趋势,一种是招聘向“高学历”发展,以往中小学教师招聘学历要求本科就行,后续可能是硕士、博士。另一种是快速清退编外教师,多余的在编教师向其他事业单位转移,比如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 但是,有些基层事业单位比学校要累多了,上门走访、整理台账、写报告都是麻烦事,而且从一个相比较封闭的圈子跳到另一个圈子,能否快速适应还是因人而异的。 所以,学历上行加生源减少,未来的教师行业还会是热门岗位吗? #聊聊社会新鲜事#
  • 0阅读与46万阅读,这也是我越来越怠于创作的原因。 同一篇文章,同样的时间发在头条和知乎两个自媒体平台,结果一个是零阅读一个是46万阅读。
    有时候辛辛苦苦花半小时时间看热点,总结争议,查找法条写出有点“深度”的文章,多数平台会看出你的“辛苦”,不会吝啬“赐予”流量,但总有那么一两个平台,要么认为你写社会新闻没有资质,直接不给发布,要么给你通过了,但不展现。 这也是我越来越怠于创作的原因,都说知识就是金钱,但有时候努力、耐心、钻研并不会换得他人的认可。这种情况我总结了下下,要么是随主流,写一点无法辨别的“家长里短”,要么是当看客算了。 #聊聊趣闻八卦#
  • 信访人对信访部门有哪些常见的理解误区? 在信访工作中,常遇到信访人对信访程序误解的情况。
    ①认为信访回复就是信访局出的回复。信访部门并不直接处理信访事项,更多是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这些程序性作用。最后的调查、核实、答复都是职能部门做出,比如拆迁问题交给街道拆迁办,医疗纠纷问题交给卫健委。 ②认为信访能改变判决结果。诉转访在信访工作中很常见,但行政和司法并不是一回事,处理涉法涉诉事项,信访部门更多是心理疏导和困难帮扶。 ③信访复核意见书拿到后就结束了。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满意,属地部门仍有帮扶救助的义务,信访程序没有终结一说。即便已经复核,如果找到新证据新事由仍可继续反映。 ④误以为越级信访包括网上信访。越级指的是走访越级,网上信访、来信没有越级之说。而且越级指的是超过本级和本级的上一级,所以直接向职能部门的上一级走访反映并不越级。 以上是信访过程中常见的一些误区。 #聊聊社会新鲜事#
  • 收到信访回复后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并不是都不行 信访回复分为很多种,有依法分类办理回复,有处理意见书,有不予受理告知书、有不再受理告知书,还有补正材料通知书,等等。
    如果信访人收到的是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是某某回复意见,是不能申请复议的,正确的做法是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然后再申请复核。 但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种,信访人申请查处违法行为,收到的是依法履职回复,或者叫行政履职回复,可以3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有执法权限的行政机关,比如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行政程序回复,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这样的回复也是可以复议的。 现实中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信访人拿到依法分类答复后不愿意提起复议、诉讼,坚持要求复查复核,这时可以向作出回复的职能部门提出,更改办理模式后重新答复就可以。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关于信访息诉罢访协议要不要签的问题。 昨天有人问一个问题,就是因为他多次信访投诉拆迁问题,属地信访部门想化解投诉事项,但要求签订息诉罢访协议。
    一方面,他认为事情即将解决,心里很高兴。另一方面,他又很忐忑,认为拿了信访救助金有构成敲诈勒索的风险。 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的前提是投诉事项已有化解方案,这种方案可能是工作帮扶,也可能是生活帮扶、经济救助。在正式协议达成前,信访部门会告知当事人救助方案,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下,各方按照方案内容去执行,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 签订协议并不会有敲诈勒索风险,首先,协议内容并不是信访人拟定。其次,根据最高法判例,息诉罢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如果认为救助有错误,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最后,《信访工作条例》也规定了对生活困难人员要帮扶救助到位。 #聊聊社会新鲜事#
  • 最高法明确:信访投诉并不会抵扣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最高法明确,信访维权不属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不能作为拖延行政诉讼的理由。
    依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信访而错过复议、诉讼,属于主观维权途径选择,并非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法定事由,因此不产生扣除、中止、中断起诉期限的法律效力。即便长期持续信访,一旦错过六个月法定起诉期,后续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最高法同时配套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释明:贵州杨某民三轮车被执法部门扣押,执法机关已明确告知其六个月内可起诉。但其放弃诉讼、选择越级走访,时隔近三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因超法定起诉期限被法院驳回,错失司法救济机会。 面对行政纠纷,信访可作为辅助维权方式,无时间限制,可在起诉前后同步沟通协调、推动问题化解,但不能替代行政诉讼。正确的做法是:优先把握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及时走司法途径。也可以诉讼与信访并行,或者先起诉再信访跟进,切忌单纯依赖信访拖延时间,导致丧失司法救济机会。 #聊聊社会新鲜事#
  • 感觉治安调解协议内容有失公允,还能反悔吗? 因为和邻居、物业起了纠纷,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但情节较轻,此时公安机关在征得双方同意下会组织调解。
    在警察叔叔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后又感觉协议内容对自己不公,想要反悔可以吗? 原则上协议一履行,被侵权人不得反悔,也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对侵权人重新处罚。但是,如果调解协议内容有失公允,比如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 撤销协议时间为一年内,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撤销调解协议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罚,但其中包含的民事赔偿部分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聊聊社会新鲜事#
  • 看了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男子出狱后的发文,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5月4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男主席某刑满释放后,在社交平台发文坚称自己蒙受冤屈。
    他在文中称,自己心里清楚根本没有做过违法的事,即便承受巨大压力,也始终没有改变自己的想法。 让人疑惑的是,他口中“没做过”,到底是指没有强迫对方,还是根本没有发生过关系,表述十分模糊。 其次,他感谢全网有正义感的网友,还坚信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让人不解的是,如果真有能自证清白的所谓真相,当初庭审阶段为什么不主动举证、当庭申辩? 另外他还恳请大众能给他一次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 既然始终认定自己无罪、是被冤枉的,又何来需要别人宽容、重新开始一说,逻辑本身就自相矛盾。 从席某发文能看出来,他至今依旧不认可判决结果,始终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而目前不少网友也持和他相似的看法。 像这类司法定性、尘埃落定的案件,任由这种质疑情绪持续发酵、肆意传播,难免会消解司法公信力,对社会法治认知造成不好的影响。 有人说,席某之所以发文,是为了后期直播带货,我看很有可能。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再审与检察监督被驳回后,并非无路可走 很多当事人遇到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监督也不被支持的情况,都会觉得同一事项司法程序已终结,自己彻底没了救济途径,其实并非如此,错案终身追责制度是独立的后续救济渠道。
    从司法实践来看,再审申请驳回率高达95%,检察监督的支持率更是仅有1%左右。对大多数没有充分新证据的当事人而言,单纯走这两道程序,成功率极低。 而错案终身追责是独立于再审、检察监督的救济途径,不受常规审理监督程序的限制。在申请再审或监督时,完全可以同步推进相关程序:一方面正常提交再审申请,另一方面同步向相关部门申请错案问责;在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的同时,一并提出启动问责调查的请求。 不是形式上走完再审、监督程序就结束,在申请再审、抗诉的过程中,同步主张案件问责,借助错案终身追责的制度约束,往往能推动案件重新被重视,获得不一样的结果,这也是案件走完常规司法程序后,当事人可抓住的关键救济路径。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再看大同订婚强奸案,订婚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 近期,大同案被告人席某某刑满出狱消息充斥各媒体头条,不少法律工作者、自媒体人纷纷旧事重提,再次发出订婚不构成强奸的旧论调。
    这个案子如果没有“订婚”两字不会引发争议,但订婚是否应当阻却强奸罪的认定是争论焦点,甚至有些女性也将订婚默认为性同意。这一点很让人意外,正常婚姻状态下都可能构成强奸,订婚何以能阻却呢?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什么是违背意志,简单说就是女性不同意。性权利属于身体权一种,即便是结婚了,也不意味着身体权会自然让渡。从这起案件的裁判理由来看,订婚不意味着性同意,更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最后,用港剧《初步举证》的经典台词来陈述观点,“有些关于性侵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一个女性被性侵的经历不符合男性所定义的真相体系就不会被认为是事实,因此正义就不会来临。”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庭审必记十条证据规则,新手小白也能赢得官司。 打官司光占理没用,没有扎实证据,再有理也可能败诉,这十条证据规则一定要牢记。
    1.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对方欠钱就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这类特殊案件,由对方举证自己无过错。 2.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无法被采纳。 3. 法定证据有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4.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但要证明微信号归属对方,记录需完整未删改,且内容与案件相关。 5. 私下录音录像,如果是正常通话录音一般合法,私自闯入他人家中窃听取得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6. 自然规律、公知常识、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等,无需举证,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7. 一审举证期限通常15天,不要等到开庭才提交证据,逾期举证法院有权拒收。 8. 证人原则上需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言或视频,对方不认可的话,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9. 银行、医院、政府部门保管的证据,个人无法调取的,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写明调取对象、内容及无法自行调取的原因。 10. 涉及笔迹、伤残等级、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要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打官司核心靠证据,提前整理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录音等材料,不妨换位思考,确保这些证据能让他人信服你的陈述,才是胜诉关键。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庭审面对提问陷阱,记住这些避坑万能回应话术。 庭审中常会遇到各类提问陷阱,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被动,甚至影响案件结果,可以牢记这些实用回应方式,从容应对庭审提问。
    1. 对方质疑违约证据:不要急于情绪化辩解,直接回应我方庭前已提交完整证据并完成质证,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是既定事实,恳请法庭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事实。 2. 被指陈述前后不一:切勿慌乱改口,冷静说明此前是基于初步了解的陈述,现结合庭审证据还原完整事实,所有表述均以客观事实和书面证据为准。 3. 诉求如果不被支持是否愿意调解:表态尊重法庭调解安排,愿意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协商,但调解需以清晰责任划分为前提,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4.因损失无正规票据被质疑:不用心虚回避,说明损失已实际发生,虽无正规票据,但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符合日常交易惯例,恳请法庭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 5. 证据被对方不认可:坚定主张证据效力,回应我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直接相关,对方仅口头否认,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该证据理应被法庭采信。 6. 被问未及时维权原因:澄清没有怠于维权行为,说明事发后我方一直与对方积极协商,给予其合理履约期限,并非放任自己权益受损,协商无果后立即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维权程序合法。 7. 被要求提供证人证言:从容回应本案核心事实已有书面证据充分证明,证人证言仅为辅助,法庭认为有必要,我方将依法申请证人出庭,协助查明案情。 8. 被问诉讼金额计算依据:清晰说明诉讼金额结合实际损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核算,包含直接损失与合理开支,庭审中已逐项说明,计算方式合法合规。 法官询问最后还有什么补充意见,没必要重复赘述,做总结表态:坚持庭审全部诉求及质证、辩论观点,全案证据足以支持我方主张,恳请法庭依法公正裁判,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聊聊社会新鲜事#
  • 律师让诉讼当事人当庭什么都不认就是不负责任。 今天看到某律师写的一篇文章,就是劝诉讼小白当庭什么都不要认。
    打官司从来不应该是比诉讼技巧,比的应该是证据。在程序上抠细节,一味地不认事实,是害了当事人,不是帮他。 本来一次就能开完的庭,因为使用“技巧”开两次、三次,司法资源浪费了,当事人也耗时耗力。你用小聪明“戏耍”“折腾”法官,别忘了法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 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庭审还原事情经过,从而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证据是用来还原事实,程序是用来保障公正。 为什么有质证这一环节?就是快速固定事实。现在不少律师将这当做“攻防演练”,明明没争议的事实,上来通通否认。 比如对方只要当庭补交证据,一律认为是延期举证,非要等到庭后质证。将一句话能说清的事实,庭后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很多时候,这种无意义的博弈,会导致庭审中断,法官再次排庭,法官、书记员、诉讼当事人、陪审员都要跟着“受罪”。 真正的庭审,应该是围绕着争议焦点,用证据来理清事实,程序上的事少抓细节,最好配合法庭快点将事实查清。 #聊聊社会新鲜事#
  • 不是所有不予立案案件都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信访工作中,我经常遇到当事人因去报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决定后信访投诉情况。
    这些报案很多是因为家庭纠纷或者机构跑路事项。 立案,说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说明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无需追究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但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受理,比如以下常见的几种。 ①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这时要等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后仍不服,才可以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②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监督申请的。这时应由公安机关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如果采纳了,就不存在监督事由。 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 #聊聊社会新鲜事#
  • 违法建筑处置程序分为三步,并非只有拆除这一种模式。 很多人误以为违法建筑必须就地拆除,其实并非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会结合实际违法情形、规划影响、土地性质等因素,分三类差异化处置方式,并非一刀切拆除。
    第一类是可以限期改正。违法建筑能通过补办审批手续、调整建筑结构、整改违规部分等方式,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的,执法部门不会直接拆除,而是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按工程造价5%至10%处以罚款。整改完成后,这类建筑可补全手续成为合法建筑。 第二类是应当依法拆除。无法补办审批手续、整改后仍无法消除规划影响,或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三类是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对于依法应当拆除,但客观上不具备拆除条件、拆除会损害公共利益或相邻合法权益的违法建筑,不再实施拆除,而是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建筑实物或违法建设所得,同时按工程造价10%以下处以罚款。 违法建筑的处置流程同样严谨,任一环节违法,整个拆违程序即无效,行政机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核心流程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出具《违法建筑认定书》,这是启动后续处置程序的法定前提,需先依法认定建筑属性,明确违法事实与依据。 第二步是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针对已生效的限期拆除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期限内主动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三步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这是实施强制拆除的唯一合法依据,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启动强制拆除。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即便是认定了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内的装饰、家具是合法的,执法部门拆除时不得进行破坏。 #聊聊社会新鲜事#
  • 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具体包括哪六个步骤? 很多人会有疑惑,是否城管部门口头认定是违建就可以拆除了?其实不然,违法建筑认定需严格依照法定流程推进,具体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认定、送达六个环节。
    一是立案。执法机关接到违法建筑举报、巡查发现线索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对线索进行核查,只要同时满足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未超出行政处罚时效这三个条件,即可正式立案,启动后续认定工作。 二是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需开展全面实地调查:前往建筑现场进行检查核查,规范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留存现场影像资料;依法询问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通过发函给规划部门调取规划、土地等审批资料,核实案涉建筑是否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技术鉴定,固定违法建设的核心证据。 三是告知与听证。在作出正式认定前,执法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违法建筑的认定事实、法律依据、拟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切身利益,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诉求。 四是作出认定。执法机关结合调查取证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综合研判后,正式制作《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书载明建筑基本信息、具体坐落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造时间、违法认定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是送达。在法定期限内,执法部门将《违法建筑认定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完成送达程序。在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内,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对案涉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等处置行为。 违法建筑一般见于城市小区院内、顶楼阳光房,但执法部门只有口头告知不算,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且不得在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期限内拆除。 #聊聊社会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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