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旗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通残联发〔2022〕48号)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审核征收2022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驻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开展动态管理和监控。
二、审核及征收工作流程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流程见附件);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三、用人单位办理审核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在编的残疾职工编制本。
5.从业残疾人发放工资及已缴纳社保、医保纸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提供残疾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正本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审核时间及地址
有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审核时间:2023年3月1日—2023年9月30日;
审核地址:科左后旗残疾人联合会409室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缴费时间:2023年3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缴费地址: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五、处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2023年10月31日前未缴纳保障金的,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主管税务机关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旗残联联系人:赵春明 张海维
联系电话:0475-5210047
旗税务局联系人:萨仁娜
联系电话:0475-5998020
科左后旗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左翼后旗税务局
2023年5月16日
附件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流程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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