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您更好的阅读互动体验,为了您及时看到更多内容,点个“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更新精彩故事、分享不一样的法律瞬间!

聚众斗殴罪因其多发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扫黑除恶行动的重点打击犯罪。由于聚众斗殴犯罪形式多样,实践中不乏出现一方纠集多人聚众围殴他人的现象,司法实践常以较轻的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案例摘要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被害人张某、侯某、龙某、邹某、雷某、王某、李某、余某等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鱼珠商贸城 4 楼的广州市大般诺商贸有限公司追讨债务。

随后,被告人邓某甲纠集告人潘某、邓某乙等十几个广州市大般诺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及朋友持胶棍、铁管、钢叉、木棍等工具到达上址,并使用拳脚及上述工具对上述追讨债务人员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甲、侯某、余某受轻伤二级,被害人龙某、邹某、雷某、王某、李某乙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潘某、邓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补充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不适当,被告人邓某甲及其同伙的行为,满足了一方有斗殴故意,并聚集了三人以上,并向另一方不特定人员进行攻击的特征,满足了聚众斗殴罪的要求,应当认定其为聚众斗殴罪。

以案释法

什么是聚众斗殴罪,这里指的是为了报复泄愤、逞强斗狠、称霸一方,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个人,成帮派,进行打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双方纠集多人相互攻击他人身体。典型的聚众斗殴表现为:双方均纠集三人或以上,主观上以相互斗殴为犯罪故意,并实施打斗。

聚众斗殴并不需要满足对向性,是否构成聚众斗殴不仅需要事实层面的认定,还需要价值层面的评价。因此,在单方聚众斗殴的情形下,一方具备斗殴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的殴打行为,若对方处于被动,主观上没有斗殴之故意,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另一方则因主观要件的缺失,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实践中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认定上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在认定时不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为转移。当行为人的客观斗殴行为与其主观斗殴故意相印证时,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中涉及了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定性问题,对邓某甲等人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1.邓某甲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认为邓某甲和张某因债务纠纷纠集众人持械对上门讨债的张某等人施加暴力,伤害了张某等人的身体健康,仅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双方事前并没有约定斗殴的时间、地点,因此双方不具有斗殴的故意,邓某甲等人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2.邓某甲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单方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被告人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甲纠集了被告人潘某、邓某乙等一共十几人分乘四台车前往案发地址,监控录像显示,在进入斗殴的房间前,被告人邓某甲等十几人大部分人都手持胶棍、铁管、钢叉、木棍等作案工具,可以看出被告人邓某甲等人进入房间之前已经做好了殴斗的准备,并造成对方人员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后果,邓某甲一方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还有关于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与多人共同故意伤害行为(轻伤结果)区分的争议点。

1.侵犯的法益不同。聚众斗殴罪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波及范围更广,能够造成一定区域内群众安全感的缺失。

2.主观要件不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比较单一,即通过伤害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行为人的故意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目的更为复杂,行为人通过聚众、殴打的行为伤害他人,从而达到其所追求的寻仇、泄愤等目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主观追求既有直接故意,也包含了间接故意,同时也藐视和挑衅了社会公共秩序。

另外,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产生于首要分子“聚众”行为发生时或其准备阶段,与此相反,故意伤害罪的伤害故意具有临时性和预谋性共存的特点。

3.客观表现不同。常见的聚众斗殴行为大多在公共场所,是群发性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案件一旦发生,在对当事双方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同时,还会造成大范围内群众的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而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侵害对象更明确。

4.犯罪结果不同。聚众斗殴罪中也会发生伤害的后果,但该罪却非结果犯。若本方的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在该罪的构成要件已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完全评价的情况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转化,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