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从楼上落下险砸中女孩,花盆坠落还是抛物?
#花盆从楼上高空抛下险砸中女孩#我一直在社交媒体提醒大家增强“避险意识”。比如你阳台上的花花草草、花盆不能放在阳台的外侧;比如你行走于高楼旁边,尽量离墙体远一点;比如你过马路,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你外出旅游,不要去“禁止进入”区域,等等。
今天新闻报道的,就是一起花盆也不知道是坠落还是抛下的一个案例。5月16日,广东广州,楼上掉下的花盆险砸中女孩,楼下门店:近期楼上总往下扔东西,已报警。
因为花盆没有砸中女孩,未造成人身伤害,也未造成物品损坏,从法律上讲就有两种可能。如果是花盆不慎坠落,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一点其实相当不妥,我随后还要分析。
但如果是故意从高楼抛下,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也未造成物品损坏,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
高空抛物罪实施以来,本地已有多人因高空抛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例。我曾看到一个案例,徐某在某外卖平台下单了一杯星巴克咖啡,喝完他还觉得口渴,便用那个塑料杯装了矿泉水, 喝了几口后,随手连水带杯从30层的书房窗户抛了出去,砸到小区主干道上,差点被砸到的居民报案,徐某被静安法院当庭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其实,早在“高空抛物罪”出炉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即已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有罪,但对于高空坠物却只有造成人员和财产伤害时才会被追究赔偿,这其实也是漏洞。因为有些事情,其实是应该预料到有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比如住楼上将花盆放在阳台外沿,遇到刮大风就有可能掉下去对路人造成伤害,就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理应纳入高空抛物罪的管理范围,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本热点话题中的花盆究竟是坠落还是抛物?如果没有大风作用,加上“楼上总往下扔东西”,那就很大可能是抛物了。对于高空抛物,都应该列入刑事犯罪来侦破,而不是依据民事案件,找不到作案人就让全体业主来承担赔偿责任。如今摄像头、指纹、DNA等各种科技手段,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是可以找到具体作案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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