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因痴迷麻将不着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常年分居,婚姻名存实亡,男子与保姆同居17年,去世前立下遗嘱,将价值4000万的3套房产赠与保姆。一审判决1套房子归保姆,2套归原配,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大相径庭!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刘利是广东深圳人,和妻子陈娟结婚多年,两人共同育有3男2女,家庭条件优渥,本该是个幸福和美的家庭,可这一切都因陈娟的背叛而毁灭。
早在1981年,陈娟出轨他人被刘利发现,夫妻两人自此情感不和而分居,2001年开始,刘利身体状况不佳,因生活需要,他聘请杨丽作为保姆,负责照顾家庭生活。
2010年,刘利与杨丽相伴10年,两人发展为同床共枕,不是夫妻胜似夫妻,但由于子女和财产分配等问题,刘利与原配陈娟迟迟没有离婚。
就在此时,他们所居住的大冲村列入改造,刘利自建的三层房屋被纳入其中,拆迁结束后,刘利共获得2113平方米回迁房。
即便是在2010年,这也是笔巨额财富,一家人喜出望外,陈娟自然跳出来,想要分一杯羹,最终经过协商,一家7口人达成一致。
5名子女都分得一定面积,刘利自己留存3套房子,面积共300平方米,陈娟自留80平方米,并将多出部分分给3个儿子。
2015年、2016年,刘利以感情破裂为由,两度向法院申请离婚,可原配陈娟不知是惦记刘利财产,还是出于什么其他考虑,一直不愿离婚。
此时的刘利早已老迈不堪,为防止出现意外,他于2016年立下一份遗嘱,将3套总面积300平方米的房产,全部赠与保姆杨丽。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必须感情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效,才能判决同意,因此,直到201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才判决同意刘利与陈娟离婚。
可陈娟不服,在判决作出后当即上诉,此事的刘利身体状况更加恶化,于2017年再次立下遗嘱,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刘利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去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动消失,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离婚诉讼终结诉讼。
可离婚诉讼结束,财产纠葛却仍在进行,3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平售价高达13万,也就是说,刘利留下的遗产中,光房子价值就高达4000万,此外还有公司股权等其他财产利益。
刘利所留的2份遗嘱中,载明因妻子长期痴迷麻将忽视家庭、1981年出轨等原因,导致两人感情不和而分居,故将全部财产赠与保姆杨丽。
可陈娟对此却很不服气,她不仅不认可刘利在遗嘱中所说,还倒打一耙,认为刘利婚内出轨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认定遗嘱无效。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情况,即便是法官也很头疼,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一切都要以证据为准。
经过调查,一审法院认定几个事实:(1)刘利所留遗嘱,确实是本人所书写;(2)刘利与保姆杨丽,确已同居多年。但对于陈娟出轨及痴迷麻将之事,没有确凿证据。
由于刘利与陈娟的离婚判决仍未生效,因此两人还属于夫妻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3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与他人同居属于重大过错,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法院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判决其中2套归陈娟所有,1套归刘利所有。
同时法院认为,刘利虽然出轨,但其中1套房子属于遗产,刘利有权通过自书遗嘱,对自身财产进行分配,故判决1套房子归杨丽所有。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娟、杨丽都不服,原配陈娟认为,刘利所留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保姆杨丽认为,300平方米房子,都属于刘利个人所有。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300平方米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刘利自书遗嘱的效力。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虽然刘利已经起诉与陈娟离婚,但两人毕竟尚未离成,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行分割,且刘利婚内出轨有实锤,陈娟出轨无实质证据,因此陈娟为非过错方,有权多分财产。
第二,关于自书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利所留的2份遗嘱,从形式上符合要求。
但民法典第143条同时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刘利婚内与保姆同居,虽然事出有因,但仍属于出轨,违背婚姻法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其遗嘱无效,第3套房子应作为刘利遗产,归子女和原配陈娟继承。
很多人为保姆杨丽觉得不值,默默陪伴17年,无名无分,最终一分钱也没捞着,可法律就是法律,杨丽明知刘利没有离婚,仍然选择与其同居,无论是因为感情还是钱财,这种行为都不被道德接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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