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全国各地陆续展开了“报废车”专项整治活动。看了报废车的各种案例后,将驾驶报废机动车分了5个段位与各位分享,希望大家对报废机动车上路的危害和后果有更深入的了解。

黄金段位(驾驶报废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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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广东省汕尾市交警侦查大队持续强化对重点违法车辆的分析研判、布控预警、拦截检查工作,联合查获了3宗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3宗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行为的车主被处以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理。

铂金段位(无证驾驶报废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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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海南省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报废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对驾驶人吉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吉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车驾驶人吉某驾驶报废车、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3500元、收缴、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钻石段位(驾驶报废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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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周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周某的摩托车已报废,但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该车车主陈某于2021年2月以6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周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周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星耀段位(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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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7日,海南省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检查时,发现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韦某疑似酒驾,随即将其带回队里作进一步检查。韦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对韦某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韦某驾驶的这辆琼D号牌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韦某酒后驾车、驾驶报废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4000元,收缴、强制报废车辆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对其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王者段位(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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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交警查获一男子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经检测,酒精含量为 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合并罚款 4500 元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随着驾驶报废车上路段位的提高,其中的风险和危害也是梯次递增的。大象ELV提醒各位车主,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不要随意丢弃或非法转卖,应及时联系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进行车辆的回收报废处理,并在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将机动车从自己的名下注销。

另外,车主在购买二手车前,应谨慎询问审查车辆相关信息,如一时不查购买到报废车辆,不仅没有办法上路行驶,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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