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唐先生买了一辆宝马车。可是刚买的新车自己还没开上,就被销售店的工作人员开出去撞废了。事后对方表示因为唐先生在车上,所以他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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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花100多万,在河南某个品牌销售店买了一辆宝马车。因为是预售,所以唐先生当时也是交了钱但是没有提车。

过了一段时间,唐先生等的比较心急,就询问对方什么时候能够见见自己的车。对方表示现在车回来了,唐先生可以来办理后续的手续。

唐先生当天约了自己的一名同事一起来到了店里,终于见到了自己的爱车。但是因为手续没有办完,所以店家没有正式的把车钥匙交付给唐先生。

一直服务唐先生的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开车带唐先生先去办理其他手续,回来没问题的话唐先生就可以把车开走了。

所以唐先生和同事坐上了车,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出去了,可是半路却发生了意外。这名工作人员开着原本唐先生的车撞在了路边的电线杆子上。

事故直接导致后排唐先生的同事休克昏迷,车子损毁严重。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车辆的驾驶人应该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看着自己的新车,自己还没碰过,就被别人开着撞坏了,唐先生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店家的反应让唐先生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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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表示,因为事发当时唐先生也在车上,而且他是这台车的所有者,所以他应该对车辆的损失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唐先生并不认可,他表示当时是因为开车的工作人员玩手机,接电话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且,自己虽然买了车,但是车辆还没有正式的给自己交付,怎么现在就成了我的车了。店家必须给自己一辆崭新的车。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一、店家提出唐先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店家的工作人员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驾车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并且应该对唐先生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没问题的。

但是店家认为,唐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事故发生的时候在车内。面对工作人员边开车边玩手机的情况没有及时的提醒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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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对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唐先生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可是需要注意的是,事发当时店家并没有完成和唐先生关于车辆的交付手续。意思就是,唐先生花了钱买了车,但是在车辆正式交付之前,所有权并没有进行变更和转移。

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发当时唐先生并不是这辆车的所有者,所以也并不适用于上面提到的条款。因此店家要求唐先生对此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并不合理。

二、店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店家和唐先生达成了买卖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唐先生按时交付钱款,店家提供给唐先生一辆新车并且配合办理一系列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现在店家原本提供给唐先生的车辆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害的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基于工作人员和公司的雇佣关系,公司需要先对于员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之后再向员工追责。

那么,店家就需要重新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给唐先生一台崭新的没有问题的车辆。

其次,当时唐先生的同事也在车上,因为意外发生的事故导致休克昏迷受伤。人身安全受到了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时开车的工作人员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进而导致了唐先生的同事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因为工作人员和公司的雇佣关系,公司应该先行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后续向员工进行追责。

三、唐先生是否应该对同事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

上面我们也提到,造成同事受伤的交通事故,店家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乘车的唐先生和同事都没有责任。

也就是在法律上,唐先生不需要对同事的受伤承担责任。但是毕竟她是受到唐先生的邀请才会出现在这里陪同,唐先生还是应该给予这名女同事一定的关心和补偿。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