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战先生将6000多元买的自行车放在门外的角落里后不见了,战先生以为车子被偷了,不料某天发现小区保安在骑着自己的自行车。保安:我也不知道是谁的,还以为没人要了!
战先生平时比较喜欢锻炼身体,为了强身健体他特意花6580多元买了一辆自行车。战先生很喜欢这辆自行车,平时使用的也比较当心。不用的时候,战先生会把这辆自行车给折叠后收起来。
由于自行车折叠后的体积非常小,于是战先生就把折叠好的车子上锁以后放在自己家门边上的一个小角落里。后来的一段时间,战先生比较忙,就没有再骑车锻炼。
可是有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放在角落里的自行车不见了。战先生想着可能是被人给偷走了,但是他由于工作比较忙,一时间也就没有顾得上这件事。
不料几个月以后,他突然在自己家的小区里面发现了一辆和自己丢失的车子一模一样的自行车。他询问边上的保安,保安不在意地回答说:他也不知道这是谁的车子,反正他们已经骑了好几个月了。
战先生一听就觉得很蹊跷,他再仔细辨认自行车,终于确认这就是自己丢失的车子。同时物管后来告诉战先生,这辆自行车是当时清楼的时候被保安给拿出来的。
由于他们小区里面有时会对消防通道进行清理,战先生推断就是在那个时候,保安发现自己放在角落里的折叠自行车,拿走后便占为己有地使用起来。
对于保安的做法战先生十分不满意,首先他认为保安在清楼之前没有通知到每一户,如果他知道要清楼,他肯定早就把自行车收到屋子里去了,毕竟他的自行车占地面积又不大还比较昂贵。
其次,战先生认为,就算是自己的自行车放在公共区域被清理,保安也不能占为己有,因为这还是业主的财产,保安应该及时通知业主过来认领才对。
而清理走自行车的保安不但没有通知他,还私自使用了他的自行车。战先生通过检查发现,自己的车子被保安使用了几个月以后,损坏的比较严重。
看到自己的爱车变得锈迹斑斑的,车垫子也已经破了,变速功能更是已经无法正常使用,战先生非常心疼自己的爱车,同时维修一下车辆的价格也比较贵,因此战先生对物管提出了索赔要求。
有人说战先生也真是心大,买了这么贵的自行车还不放在自己家里面,还好是保安清楼给清走了,如果是被人偷走,是很难找到的。
还有人说,保安根本就是监守自盗,战先生都已经上锁了,还直接给拿走,明显就是想要拿去自己使用。
保安在清理楼道的时候将战先生的自行车拿走,随后就私自使用并损坏了车子,这件事从法律上来看可以如何进行分析?
一、保安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
找到自己的自行车以后,战先生也曾报过警。民警出警以后,结合调查得到的信息,认为不能认定保安的行为属于是盗窃,建议战先生和保安协商处理。
事实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战先生很难举证保安的行为属于盗窃。首先清楼工作中本身就规定保安必须要将公共区域的东西全部清理出来。
而盗窃的含义是以规避他人的方式来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在保安将战先生放在楼道公共区域的自行车拿走的时候,并未规避他人。
并且在战先生询问保安时,保安并未承认车辆归他所有。根据以上结论,民警才判断保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盗窃行为。
二、保安和物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安在清楼以后,由于出自私心而未及时告知战先生领取他的车辆并且私自使用了战先生的自行车,并且造成了车辆的损坏,这样的做法侵害了战先生的权益,因此保安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
2、物管方面称,事情发生以后,当事保安也曾买了水果篮来向战先生赔礼道歉,不过战先生正好不在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战先生认为,保安作为物管的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他的财产损失,物管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战先生要求物管赔偿他2000元,并且在小区门口贴告示进行赔礼道歉。
三、最终,物管虽然没有贴告示向战先生赔礼道歉,但是他们同意了战先生赔偿2000元的要求,并且表示已经将当事保安已经开除了,今后在工作中一定会注意这些问题。
不过物管在赔偿战先生的损失以后,根据以上法规,是有权向该名保安进行追偿的。
保安执行工作清楼将物品清理掉是正常的,但是应当要及时通知业主来领取物品,而不是想要私自拿走使用,这样已经侵害了他人权益。
对于战先生6000多元的自行车被保安清楼拿走的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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