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发生一起当街持刀伤人案件,时间发生在4月29日,距今日已整整27天。
这27天警方、政府做了什么?对于同样的砍人事件九龙坡派出所是怎么处理的?
事件回忆
4月29日,一名男子陈某某将车停在一家洗车店门口,店主汪某上前询问后两人发生争吵并开始动手互相推搡。
陈某某回家取来两把菜刀揣在兜里,重新来到洗车店。双方重新进入对峙状态。
此时,陈某某突然从兜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先是用脚踹了汪某后,
举起刀用力向汪某头部砍去,汪某躲闪及时才免于致命损害。
汪某见状没有还手向店内逃避,陈某某继续持刀追赶到店内。
连续用双刀劈砍数下,并且已经砍到汪某面部。经众人拦下汪某,砍人行为才被制止。
陈某某回应
事后,陈某某接受采访称,他不是要砍人,自己当时只是想恐吓汪先生,没想到发生了意外,感到很后悔,自己还有半年就要退休了。
汪某家属发声
汪某家属发觉,持双刀伤人的陈某某今年59岁,是重庆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一级主办”。一级主办对应正科级干部。在重庆这个直辖市级别不低。
他们事后向陈某某单位反映此事。
单位回应称纪委已经找他谈话了,某某态度不错,已经认错了。
27天过去了,九龙坡农业执法支队没有对陈某某有任何处罚,仍在照常工作。
警方处理
汪某同时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调查后,给出回执信息显示,
陈某某开车将车子停在保养店门外,店主汪某上前招呼陈某某后,双方发生争吵,随后陈某某返回家中取出两把菜刀,再次回到争吵地点,用菜刀将汪某划伤。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据汪某表姐称,到目前警方都没有立案,派出所回复称要等三个月后伤情鉴定才能根据损害情况对陈某某进行处罚。
一、为何伤情鉴定需要三个月?
图据纵览新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损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损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托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托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而汪先生的急诊病例记录显示:其右面部可见一“v”形皮肤裂伤,两边分别长5cm和2cm。
具体伤情等级判定确实需要专业机构判定,但汪先生的伤情医院当天就可以给出病例报告。
为何需要检查整整三个月?法理依据是什么?
二、知法犯法,单位为何不处理?
事发一个多月前,九龙坡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才召开全员参加的法律法规学习会,
目的是增强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履职、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而陈某某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一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主观恶意地在公共场合伤人。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事后说出自己不想损害,只是恐吓,感到后悔的话,无非是想推卸罪责、是为了马上退休的工作后悔、为了退休待遇后悔。
你对得起你肩旁的标志吗?
而所在单位在纪委介入的情况下,仍表达出“认错就是好同志”的态度。
对陈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做任何处理,于法于情都无法被民众接受。
三、同样是持刀伤人为何处理方式不同?
20年8月15日,重庆九龙坡发生一起摊主持刀伤人事件,致三人受伤。
事发于15日22时,只过了12个半小时,九龙坡区警方就公布了警情通报并将持刀伤人者刑事拘留。
而这起农管队员持刀伤人,致人受伤的案件至今已过了整整27日,九龙坡区警方却立案,未拘留。同样发生在九龙坡区、同样是店前争吵、同样是持刀伤人。
一个是12个半小时通报、邢拘。一个是27日未通报、未刑拘。
是什么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以及有意损害他人身体触犯刑法。
陈某某声称是为了恐吓,第一他拿刀恐吓并在汪某逃跑后持刀追逐,已经情节很恶劣了。
回家主动拿刀,多次向汪某身体挥刀,如果不是汪某逃避及时,很可能导致汪某重伤或死亡。
并且在已经砍伤了汪某并且有人阻拦的情况下,仍旧持刀追杀挥砍,
是否符合陈某某说的不是要砍人,只是想恐吓,由法律和公众来评判。
希望警方和相关单位能及时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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