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樊先生有一辆25万的凯迪拉克,晚上下班时与女车主发生剐蹭,双方下车后发生争执,女车主又连撞3次,樊先生报警后,女子称:我不是故意的,因为我低血糖,可能没有注意!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樊先生家住杭州余杭梦想小镇,为方便工作和生活,2022年8月,他支付25万余元,购买一辆全黑的凯迪拉克XT4,同时还在小区入手一个地下车位。
4月25日晚上19时许,樊先生像往常一样下班,车子进入地下车库准备停车,此时一辆白车准备出库,樊先生便在车上坐着等待。
突然,樊先生听到一声轻微碰撞声,于是下车查看,对方车主是名叶姓女子,此时白车的左侧车门,撞到樊先生的右侧车门上。
樊先生认为,是叶女士开车门时不小心碰到他的车,于是找叶女士理论,并进行现场比对,可叶女士不服,坚决不承认此事是她干的,她觉得樊先生的车以前就有问题。
樊先生要求叶女士给车门抛个光,或者将车门恢复原样,可叶女士坚决不接受,双方一直僵持,之后叶女士大声叫嚣称:报警呗,我认了!
此次撞击后,双方同时报警处理,警方派来网格员调查处理,可此时叶女士却完全换了一副嘴脸,对于事故的责任,死活不予承认。
警方调取的视频显示,白车开出车位后亮起刹车灯,随后亮起倒车灯倒车,最终,白车的车尾左部,撞到樊先生的车头右部。
交警完成取证后,要求叶女士将车往前挪一下,谁知叶女士突然发动车辆开到前面,然后往后撞回来,在车上又连续进行2次撞击。
不过樊先生称,后面2次撞击,他没有拍视频,现场情况显示,他的凯迪拉克右侧车门,有多个刮擦小点,前保险杠右侧有划痕和凸起,右前门开关有异响。
樊先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白车驾驶员姓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交警认定责任后,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樊先生选择向媒体曝光。
面对记者,叶女士显得很委屈,她表示樊先生的车门,之前就有一些损坏,上面有好几个剐蹭点,只有一个点和她的车门吻合,对方却要求她换整扇门,修理费用得2000元。
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叶女士也很不服气,她认为两车相距过近时,樊先生没有按喇叭示意,也要负一定责任,且事发后4个协警连同樊先生,5个人一直“攻击”她长达1小时。
对此,樊先生予以驳斥,称没有对叶女士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其他不妥之处,全程都在给她讲道理,并称可以公布事发时的录音。
至于修理费用,樊先生称他一开始只索要200元,可叶女士只愿出20元给他洗个车,双方这才一直僵持。
对于连续3次撞击,樊先生认为后面几次是叶女士故意为之,可叶女士却称,当时5个人围着她一直念叨,自己又没有吃晚饭,因为低血糖才会出错。
叶女士称,地下车库出口位于左边,事故处理完以后,她脑袋一直是蒙的,本来想左转出地下车库,没注意又再次撞上樊先生的车。
樊先生对此说法嗤之以鼻,因为最终叶女士是右转出的车库,撞车显然是故意为之,她就是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满,心生报复才会故意撞自己的车。
在记者的介入下,目前叶女士已经同意维修,并且在走保险程序,但樊先生对叶女士的态度和行为,感到十分气愤,声称要报警处理,将叶女士这种人绳之以法!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事故责任认定以交警为准!
两车在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由于双方对事故成因和责任认定有巨大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当报警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事发发生后,交警会进行现场调查,责任认定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本次事故中,交警认定叶女士负全责,若她不服,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否则即视为认可,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第三方鉴定结果为准。
2.其次,故意撞车需承担法律责任!
故意撞车还是不小心,并不以叶女士口述为准,需要结合当时车况、具体情景、车库布局等综合认定,若综合证据显示,叶女士是故意撞击车辆,需要承担违法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若查证属实,至少可对叶女士给予治安处罚,若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则属于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最高可判刑3年。
无论交警的认定结果是什么,对警方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万不可路怒报复,否则恶果需由自己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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